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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

閩工勞監函字(2019)2號

2019年03月01日09:44  來源:福建日報

全省各用人單位:

集體協商是企業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與衛生等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的平等商談活動。每年3月是我省企業集體協商“要約行動月”。現根據《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和《福建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要求,就以下事項提醒各用人單位:

一、企業應當依法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二、中小微企業可以通過參與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的方式,建立集體協商制度;

三、勞動關系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出協商要約,另一方應當自收到協商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無正當理由不應拒絕、拖延進行集體協商;

四、協商期間,雙方代表應當充分聽取和收集企業和職工的意見,向對方如實提供協商所需材料;

五、企業應當保証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必要工作時間和條件,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正常工作時間。

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平等協商的原則,促進企業與職工真誠溝通,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實現企業健康發展,是我們的共同目標。讓我們一起努力!

福建省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2019年3月1日

 

(責編:田少星、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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