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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市總力助因拒絕粉塵崗位被解雇的職工贏得仲裁

有職業危害的崗位,職工有權說“不”

工會提醒,調動至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屬於實質變更勞動合同,適用《職業病防治法》來化解調崗紛爭

2019年05月20日08:23  來源:《工人日報》

用人單位單方將勞動者調到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前不久,江蘇省江陰市總工會和有關部門聯合開展“健康守護·名醫進企”公益活動,宣傳了職業病防治法相關內容。據悉,這項活動源於此前一個職工維權案例的啟發。

2017年4月,江陰某公司一名職工來到江陰市總工會,反映其自2000年3月進入公司工作,一直從事安裝完整工作。2017年3月30日,公司書面通知其將崗位調至金加工車間從事打磨工作。該職工提出打磨崗位粉塵比較大,自己有哮喘病史,身體不適應新崗位,不同意該崗位調整。4月1日,公司以其“未有合理正當理由拒絕崗位調整,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該職工在投訴無果的情況下,前往江陰市總工會尋求法律幫助。市總工會立即啟動工會法律援助程序,指派律師為該職工提供維權法律服務。

律師通過指導該職工收集整理勞動合同、工資單、崗位變更表等証據材料,發現該公司勞動合同及規章制度中均規定,用人單位擁有單方調崗權。

正在律師發愁之時,4月10日該職工收到公司的書面體檢通知書,於是,律師盯住“體檢通知書”中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系噪聲和吸塵這一關鍵事后証據,於4月11日,依法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庭審過程中,公司方認為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對該職工進行崗位調整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系合法合理。

律師則指出,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3條規定,勞動者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如實告知危害及相關防護措施等,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該公司將職工調至的是有職業病危害因素(致害因素為打磨/噴砂)的崗位,且未進行上崗前體檢。因此該職工有權拒絕,且單位不得以此為理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經過律師據理力爭,最終,仲裁委確認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依法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1696.85元。

記者了解到,很多私營企業在招工、調崗時,忽略對勞動者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進行崗前、崗中和離崗體檢。江陰市總提醒,從不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崗位調至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屬於實質變更勞動合同,適用《職業病防治法》來化解調崗紛爭。(記者王偉 通訊員趙雲飛)

(責編:田少星、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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