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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維權成功卻沒拿到錢。錢去哪了,用工方與代理人各執一詞﹔補償到底給了沒,兩家法院認定不一

武漢7名農民工陷入討薪“羅生門”

法院近日再審,農民工將在7月30日前拿到補償金

張翀

2019年07月04日08:49  來源:《工人日報》

7月2日,農民工周遠軍等7人等來了期盼兩年的好消息:這個月內,他們終於可以拿到勞務補償款了。

兩年前,他們通過仲裁調解認定的補償款,陷入現實版“羅生門”——涉事用工方堅稱錢已經支付,代理人堅稱沒有收到一分錢,而武漢兩家基層法院又對相關事實認定不一。直到近日,武漢市江夏區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事情才迎來轉機。

委托懂法“專家”申請仲裁,維權成功卻沒拿到補償

57歲的周遠軍是湖北仙桃人,2017年,他在武漢明都花園小區做垃圾清運工。

“都是又臟又累的重活,我們還要租房子,2300元的工資根本撐不下去。”周遠軍說,因為工資低,無法支撐房租和生活,他和同事向小區提出加薪,可加薪請求遭物業公司拒絕。周遠軍和6名女同事決定離職。

在聽說這種情形可以向物業公司申請勞動補償金之后,7個連字都不會寫的農民工經人介紹找到了“懂法律”的胡世家,胡世家稱自己可以幫他們維權。

隨后,7人委托胡世家向武漢市洪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調解書顯示,周遠軍等7人提出的申請要求包括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等,被申請人為武漢新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朗物業”)。

2017年11月3日,洪山區仲裁委對7名農民工的勞動爭議作出調解:新朗物業於2017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各項補償每人9000元,轉至胡世家建設銀行賬戶﹔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申請人不再就此向被申請人主張任何權利。

仲裁調解結果出來了,農民工的主張得到了支持。然而,“錢到哪去了”卻成了一個問題。

到了調解書限定的日期,周遠軍等人並沒有收到補償。這期間,涉事物業公司表示,已經依據協議支付了補償款,而代理人胡世家則堅持,沒有收到一分錢的補償款。

無奈,周遠軍和工友們重新聘請了律師繼續維權。但更讓他們沒想到的是,一次簡單的勞動補償,卻因為武漢兩家基層法院的認定結果不同,而演變成一場現實版“羅生門”。

農民工狀告代理人,法院認為錢並未轉給代理人

經過勞動仲裁調解后,未收到款項的7名農民工再次找到胡世家,而胡世家一再敷衍並拒接電話。他們又輾轉找到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冬冬,狀告胡世家。

李冬冬研究案情后提出,因胡世家是武漢市江夏區人,他們應向江夏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胡世家支付每名農民工9000元及利息。

2018年4月9日,江夏區法院作出判決:截至法庭辯論終結時(2018年1月29日),無新朗物業向胡世家銀行賬戶轉賬的記錄,7名農民工稱新朗物業將補償款每人9000元支付給胡世家証據不足,駁回7名農民工的訴訟請求。

據李冬冬介紹,經過律師了解,胡世家的建行賬戶轉入金額有限制,補償款一直打不進去,新朗物業與其協調后,將補償款轉入了胡世家另一工行賬戶。

律師還找到了新朗物業向胡世家轉賬的銀行業務回單,回單顯示,新朗物業已於2017年11月17日向胡世家的工商銀行賬戶轉款6.3萬元。對此,胡世家稱,這是新朗物業支付給他的勞務費。

律師擬將銀行回單作為証實“補償款已支付給胡世家”的証據,申請再審。

但江夏區法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証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証據,不得遲於舉証期限屆滿前7日”。

法院據此認為,再審申請人在原案庭審結束之后才書面向本院申請調查收集証據,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再審期間提供的工商銀行業務回單不屬於新証據。2018年10月12日,江夏法院作出裁定:駁回7名農民工的再審申請。

農民工再告物業公司,另一法院判定物業已經賠過了

在江夏區法院討不到說法,7名農民工在律師指導下,轉而向洪山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物業公司依據仲裁委的仲裁調解書,支付7人共6.3萬元。

李冬冬介紹,新朗物業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証明,稱7名農民工的6.3萬元補償款已經打給胡世家的工商銀行賬戶,並提交了打款憑証。

洪山區法院裁定認為,新朗物業已於2017年11月17日,按照仲裁結果,向指定收款人胡世家支付了款項,雖然款項未轉至仲裁文書指定的銀行賬戶,但仍可視其已履行完畢。

2019年5月30日,洪山區法院作出執行裁定:駁回7名農民工強制執行的申請。

“兩家法院認定的事實完全矛盾。”李冬冬告訴記者,江夏區法院認為,新朗物業沒有向仲裁調解書指定的胡世家賬戶轉賬,而洪山區法院認定新朗物業已將款項打入胡世家賬戶。

新朗物業負責人則表示,此前,7名農民工的6.3萬元補償款確已打入代理人胡世家賬戶。因為胡世家在申請勞動仲裁時留下的建設銀行賬戶無法匯入錢款,遂根據其要求,轉入其工商銀行賬戶。

2019年6月,這一事件引發社會關注。6月27日,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審委會研究認為,本案發現新的証據,應予再審。

6月28日,江夏區法院對此案作出民事調解,調解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涉事用工方確已於2017年11月17日,將補償款轉賬到胡世家的工商銀行賬戶中。再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胡世家在7月30日前將7名農民工每人9000元及利息730元支付到位。

(責編:田少星、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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