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7月30日08:41 來源:《工人日報》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新疆日前印發《自治區工傷保險基金自治區級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繳費標准、工傷認定、待遇計發標准等將全區統一。這意味著新疆各地工傷保險“標准”參差不齊的問題將得到解決。
根據《辦法》,從今年1月1日起,新疆將實現“五統一、一調劑”工傷保險區級統籌制度,以提高統籌層次。“五統一”,即在自治區內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准、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統一基金調劑使用﹔“一調劑”則指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區級統籌調劑金管理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效率,增強保障共濟能力。
記者了解到,工傷保險基金自治區級調劑金是指由統籌地區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總額(基金決算數)的3%上解,每年3月底前,將應上解的工傷保險調劑金及時足額上解到自治區財政專戶,專項用於補助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其規模為全區3個月的支付能力。
實行自治區級調劑金后,統籌地區不再建立儲備金,原籌集並建立的儲備金納入統籌地區基金結余。如當年出現基金缺口的,應按照動用本地區累計結余、自治區級調劑金的先后順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