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舉
2019年08月14日09:18 來源:《工人日報》
據澎湃新聞8月12日報道,今年6月13日,廣東深圳一名五歲男童與家人出行時,被某小區一扇高空墜落的玻璃窗砸傷頭部,3天后離世,此事件最終定性為意外事件。日前,業主、租戶以及男童父母協商完畢,業主賠180萬元,租戶賠20萬元。
男童被高空墜物砸傷致死,是極大的不幸,相關責任人賠償200萬元也無法真正彌補家屬的悲痛。這一事件凸顯了高層建筑越來越多,但相應維護力度及人們的安全意識並未隨之顯著提升,以致悲劇頻發的問題。這警示開發商、物業和業主,均應強化責任意識,維護好建筑物的安全度和穩固性,避免路人遭遇“飛來橫禍”,也避免攤上高額賠償。
建筑物及其門窗、陽台等都應具備一定的穩固性和使用壽命,這方面有相關標准。但隨著使用年頭的增加,一些建筑的外牆、門窗、陽台等難免老化,形成安全隱患。還有一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在使用壽命內就脫落、墜落,說明其要麼設計不合理,要麼維護不到位。對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証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証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依據上述具體規定可知,對於建筑物、構筑物、擱置物、懸挂物脫落問題,首先推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存在過錯,除非其能夠証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比如,當發生高空墜物且能確定墜落物來自哪個房屋時,業主、租戶應証明其不存在過錯,如果系公共附屬設施墜落,物業則應証明其盡到了檢查、維修責任,否則均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業主能夠証明相關設施未超過保質期,或者存在設計、構筑方面的質量問題,則開發商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再如,當發生高空墜物但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時,存在拋物嫌疑的建筑物使用人均應承擔補償責任。
具體到深圳的這起高空墜窗事件中,雖然初步認定玻璃窗系意外墜落,但這隻能說明玻璃窗並非人為破壞墜落,可能是設計不合理、穩固度不合格導致的墜落,也可能是超過使用壽命但業主未及時維護更換導致的墜落,總之不屬於不可抗力的墜落。
200萬元無法挽回逝去的生命,難以撫慰家屬的悲傷,但對於業主和租戶來說,代價不菲,對其他人來說也是深刻的警示。對此,建筑商和開發商理當嚴把質量關,確保不因質量問題發生高空墜物﹔業主、物業、租戶不能忽視附屬設施這一細枝末節,應盡到妥善的管理維護責任,及時維護、更新,避免因設施老化、維護不及時導致高空墜物,讓無辜者遭殃,讓自己攤上巨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