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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問】給繳五險不簽合同,這是啥操作?

2019年10月21日08:36  來源:《工人日報》

漫畫 趙春青

開欄的話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我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嗎?”“剛入職時公司要我們簽自願加班保証書,能簽嗎?”“公司能否隨意給勞動者調崗?”“退休后繼續工作,受傷能認工傷嗎?”

在工作中,我們經常接到類似的讀者咨詢電話或者來信,他們講述自己的經歷,提出在求職、就業乃至生活的各方面遇到的法律困惑,尋求法律解答和幫助。許多勞動者在面臨類似問題時,對於該不該維權、怎麼合法理性維權、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事項等,會感到迷茫,有的甚至沒有完全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已經受到了侵害。

今日起,本版推出《法問》欄目,針對讀者來信,邀請法律專業人士給予解答。我們也期望能夠通過以案釋法,讓這些身邊的法律知識得以普及,讓更多的人沐浴在法治的陽光下。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沈陽師范大學的應屆畢業生,22歲,現在沈陽市一家建筑設計公司從事文員工作。馬上工作滿3個月了。公司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后給我繳納五險,但不簽訂勞動合同。我想問一下單位這麼做對不對,對我有沒有什麼影響?

今年4月,我到現在的工作單位面試,約定工資每月到手2200元,還有全勤獎、報銷取暖費、年終績效獎等福利待遇。6月底,當我想簽訂三方協議時,單位說簽不了,試用期半年后肯定給我繳社保,但不和我簽訂勞動合同,還說文員的崗位就這樣。當時,我雖然覺得崗位一般,但行業有前景,離我家近,工資也算可以,還不加班,所以就同意了。

7月份工作后,我私底下打聽一圈,公司有一個設計工作室和一家工廠,8名內勤崗位的同事確實都沒簽合同,但都繳納了五險,有社保賬號和醫保卡,各項福利待遇也沒差過。我特別不理解,難道他們不在乎有沒有合同嗎?有個同事說,簽勞動合同反而束縛,自己覺得做得開心就做下去,不開心說走就能走人,也不會因為不給檔案,不轉社保發生糾紛。

我又問了工作3年的學姐,她告訴我,小公司的文員崗位都這樣,半年后給繳納五險不簽勞動合同。因為合適的工作不好找,能按月發放工資就是好單位,如果還能把福利待遇給足,那就是“良心單位”了。學姐也覺得不簽勞動合同心裡沒底,可是單位就這樣要求,個人也沒辦法。

估計我要長期在這裡工作,也不能跟我簽合同。所以想咨詢一下,我要注意些什麼?比如用不用留好証據?留哪些証據?談好的薪資待遇沒有合同的約束,我應該怎樣保護自己的利益?還有就是不簽勞動合同,離職時能有些什麼補償?

遼寧沈陽 曉雯

為您釋疑

曉雯:

你和用人單位應屬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你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應支付你雙倍工資。

文員等內勤、輔助崗位與其他崗位並無兩樣,照樣應當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文員也是勞動者,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相應的權利: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得到賠償。

目前,我國並沒有繳納五險就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但是隻要你在用人單位上班,就可以証明你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勞動爭議,你要留好能証明勞動關系的証據。例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証明、工作証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証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書面材料等。

關於離職補償,可按你到手工資2200元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企業無故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付你賠償金4400元,如若是協商一致解除的,企業給付補償金2200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隻要單位解雇你,就應該根據你的工作年限來賠償你,2年給付4400元,3年給付6600元(不到6個月按半年計算,超過6個月按1年計算)。如果你主動離職,企業將不會補償任何費用,隻需結清你的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發給勞動合同終止証明即可。

遼寧青鬆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金海

(責編:程宏毅、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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