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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運,快遞小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獲補償

楊召奎

2019年11月07日09:04  來源:《工人日報》

快遞企業拖欠工資遲遲不發,不安排工作內容,也不主動與快遞小哥解除勞動合同,想以“拖字訣”讓快遞小哥主動離開,快遞小哥該怎麼辦?《工人日報》記者近日獲悉,有的快遞小哥通過仲裁調解要回了工資,但也有快遞小哥以快遞企業欠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索要經濟補償,獲得了法院支持。

公司停運遭遇欠薪

老家河南鄧州的快遞小哥張吉偉(化名)於2010年4月20日入職北京如風達快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風達公司),月工資6000元左右。據張吉偉反映,如風達公司自今年1月1日起,就沒有支付他工資。與張吉偉有同樣遭遇的快遞小哥還有很多人。

記者注意到,今年1月底,如風達公司曾發出通知稱暫停攬收業務21天,並提到在2019年2月20日恢復運營。3月中旬,如風達快遞官微又發布《關於暫停公司業務的公告》稱:“我司於2019年3月12日起暫停公司部分業務。如有其他問題,還請通過在線客服聯系處理。”

張吉偉表示,在如風達公司發布暫停業務公告前,他們事先並沒有得到消息。在索要工資無果后,有的快遞小哥不願意多等,在當地仲裁委的調解下要回了工資,便離開了公司。不過,也有快遞小哥覺得在公司干了很多年,企業欠薪本來就不對,還想不給經濟補償就要員工主動離職,明顯不合理,張吉偉便是其中之一。

仲裁僅支持支付被欠工資

今年4月1日,張吉偉以如風達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豐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如風達公司支付其1月至3月的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

北京市豐台區法律援助中心為張吉偉指派的援助律師張志友告訴記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在仲裁審理階段,如風達公司表示同意支付拖欠張吉偉的工資,但並未解除與張吉偉的勞動合同,因此無需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但張吉偉表示,他已經口頭跟公司負責人說過要解除勞動合同。

5月23日,北京市豐台區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對張吉偉主張如風達公司支付其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間工資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不過,該仲裁委認為,張吉偉雖然聲稱口頭告知如風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未就其因如風達公司拖欠工資而離職的主張出具証據加以証明,故對其要求如風達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補充証據后贏得補償

事實上,在北京市豐台區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的前一周,張吉偉就向“北京市大興區亦庄經濟開發區地盛北街1號35棟2號樓如風達”處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下簡稱解除通知)。5月16日,該快遞被簽收,簽收人為收發室。

解除通知載明:“本人張吉偉是貴公司的員工。因本人在貴公司上班期間,貴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故本人現依法向貴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人:張吉偉2019年3月31日。”

張吉偉表示,上述地址是如風達公司在北京的辦公地址。其此前向公司口頭提出過解除勞動合同,因公司在仲裁階段稱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故其在仲裁后又向公司郵寄了解除通知。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張吉偉在公司工作9年,根據銀行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表信息,其月工資為5978.7元,因此公司應支付53718.3元。”張志友律師對記者說。

今年5月底,張吉偉向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如風達公司支付應付工資14407.21元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53718.3元。

7月29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張吉偉依據仲裁裁決結果要求如風達公司支付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間工資14407.21元的請求。該院作出的判決書指出,如風達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就張吉偉的任職時間承擔舉証責任,現其就此未提交証據,張吉偉因如風達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其勞動報酬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現其要求如風達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53718.3元的主張,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不過,如風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如風達公司在發布停止運營公告前后,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拖延支付張吉偉工資,張吉偉以此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在仲裁后向如風達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近日,該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一審法院據此判決如風達公司向張吉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並無不當,維持原判。如風達公司以其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為由主張不予支付上述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責編:程宏毅、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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