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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問】我病了,就說我“不再勝任工作”?

蘭德華

2019年12月02日08:42  來源:《工人日報》

漫畫:趙春青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今年45歲。2017年2月17日,我進入廣東東莞一家電器廠工作,簽了5年固定期限合同,安排的崗位為“沖壓工”,該崗位具有長期接觸噪聲的職業特點。

2018年1月31日,在崗職業體檢查出我聽力嚴重受傷,而公司隱瞞了體檢結果,未將此結果書面通知我。同年3月14日,公司以生產需要為由,調我到“旋壓工”崗位工作,崗位相近都是操作機器,都有噪音危害。我一直照常上班至2018年6月19日。

后來,我偶然得知自己被調離原崗位的真實原因,是聽力受傷而並不是什麼生產需要。我與公司負責人協商,請公司安排我復查,公司拒絕。

2018年8月1日,我自費到醫院復查,結果為疑似職業病,醫院按照規定向我和公司雙方都發了“疑似職業病通知單”,通知單中醫生建議公司立即安排病人作職業病診斷。我也馬上給廠長發短信,請求安排職業病診斷。廠長仍然要求我立即返崗上班。

從6月中旬到8月中旬,病假兩個月后,公司於2018年8月14日,出通告並公示,以我“不再勝任工作”為由,對我作自離處理,工資一分未發,就連2018年6月1日至6月19日我一直照常工作的時段也沒有工資。

自己辛辛苦苦為企業工作,患了病,企業就這樣翻臉,作為員工,不僅權益受損,更是心寒。請問,我該怎麼維權?

廣東東莞 青國

為您釋疑

青國您好!

收到了您的問題,根據您提供的情況做如下回復,希望對您維權有所助益。

首先要明確的是,用人單位在接到醫療機構送達的疑似職業病病人通知后,應當及時安排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違反前述內容,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提醒的是,疑似職業病的診斷及通知有效的前提,系作出該診斷和通知的醫院符合法律規定,即屬於本行政區域內有資格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

此外,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勞動者不能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情形除外。

您雖然客觀上接受了崗位調整,但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對您做自離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准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當被確診為職業病病人后,除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外,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請求。

基於以上,結合您提供的情況,建議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和職業病診斷及相關內容一並進行處理。

浙江非可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伊桐

(責編:程宏毅、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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