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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少繳社保致工傷待遇降低 農民工維權獲60萬元差額賠償

楊召奎

2019年12月12日08:45  來源:《工人日報》

塵肺病患者在獲得工傷認定之后,可以獲得工傷待遇。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為塵肺病患者繳納社保,致使其工傷待遇降低了,該咋辦?

《工人日報》記者獲悉,當前不少地方已經支持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在浙江紹興打工的農民工黃有才(化名)在被認定為工傷后,因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經過幾年維權終獲60萬元差額賠償。

患病后去醫院看病,卻因“曠工”被開除

2011年6月,老家在四川瀘州古藺縣農村的黃有才進入浙江紹興上虞市(現為上虞區)一家制冷配件公司(以下簡稱制冷配件公司)從事噴漆電焊、氣保焊工作。據黃有才介紹,當時廠房的防護措施很差,粉塵嚴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

2014年5月,黃有才覺得肺部不舒服,就向公司借了點錢看病。5月底,黃有才在紹興市人民醫院住院期間獲知,他可能患上了塵肺病。后來,黃有才向上虞衛生監督所舉報了制冷配件公司粉塵嚴重的情況,並要求公司對其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及職業病診斷。

2014年7月,公司委托杭州職安門診部對黃有才進行在崗期職業健康檢查,體檢結果為“未發現職業禁忌症、疑似職業病與職業病危害”。

由於看病耽誤了工作,同年8月18日,制冷配件公司以黃有才“離崗兩個半月之久,已嚴重違反《工作守則》規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條及第七章第十條四十一條之規定”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並於當月停止為其繳納社保。

2014年9月,黃有才向紹興市上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提起仲裁,要求確認制冷配件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繼續履行,並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對其進行職業病診斷。2014年10月20日,上虞區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不支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原告不服仲裁裁決,於2014年11月5日向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起訴。

而在2014年12月19日,紹興市人民醫院為黃有才出具了紹市醫職診字(2014年度)第24號職業病診斷証明書,診斷結論為黃有才患有職業性塵肺病(電焊工塵肺壹期),並建議每半年復查胸片。

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制冷配件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証據証明除名處理的依據即《工作守則》已經經過公示或者告知了黃有才﹔根據庭審查明,制冷配件公司於2014年5月“借款”給黃有才用於支付其住院治療費用,以及2014年7月陪同黃有才到杭州職安門診部進行在崗期職業健康檢查,可知制冷配件公司對於黃有才身體狀況出現問題、在多地多次進行檢查就診及治療的事實是知曉的,故制冷配件公司以黃有才嚴重違反《工作守則》而將其開除的理由明顯與事實不符,同時結合黃有才已被確認為職業性塵肺病的診斷結論,應認定制冷配件公司解除與黃有才勞動合同的處理行為不當。

該院於2015年1月23日作出判決,認定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於2014年8月18日解除與黃有才的勞動合同違法,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走工傷賠償程序,發現公司少繳社保

2015年3月16日,上虞區勞動行政部門確認黃有才所患的職業病為工傷。2015年5月27日,上虞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黃有才尚在工傷醫療期為由,對其工傷未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並建議原告治療結束后再鑒定。

此后,黃有才再次向上虞區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后因不服仲裁裁決,黃有才又向上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5年11月,上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有才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為工傷,有依法享受相關工傷待遇的權利,其醫療費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黃有才要求制冷配件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但駁回了他的其他訴訟請求。

黃有才不服一審判決,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2017年2月,在黃有才工傷醫療期結束后,紹興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確認黃有才傷殘等級為四級。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陳劍峰律師對記者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本人工資的75%。

但黃有才表示,在工作期間,雖然制冷配件公司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但繳費基數與其實際工資不符,遠遠低於實際工資,導致了工傷待遇降低。

為此,黃有才多次找公司協商,但公司遲遲不予解決。經過仲裁以及一審判決之后,黃有才的訴求未得到支持,他又於2017年10月向紹興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地明確用人單位應補差,經調解獲民事賠償

陳劍峰律師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工傷保險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本單位繳費費率確定。職工應發工資與繳費工資、核定職工工傷待遇的本人工資相同。但是用人單位出於成本考慮,常常少報繳費工資。一旦職工發生工傷,由社會保險機構核發下來的工傷保險待遇就會大大低於工傷職工應當領取的待遇。

但是否支持差額賠償,廣東、湖南等地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但有的地方並沒有明確。黃有才所在的浙江省直到2018年1月,新修訂的《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才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按照法定待遇標准支付差額部分,即用人單位應當補差。

去年底,在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黃有才與制冷配件公司達成調解,制冷配件公司一次性支付黃有才60萬元。目前,黃有才已經拿到了賠償款,並且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責編:田少星、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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