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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邏時買煙遇車禍身亡 5年官司拉鋸終獲認工傷

法院認為買煙行為不足以否認其廠外巡邏的工作性質

龐慧敏

2020年01月02日08:47  來源:《工人日報》

南寧某鋁合金加工公司門衛樊某,在夜間20:25被派廠外巡邏,其間到廠門口對面的供銷店買了包煙,隨后於20:30在離廠門口30~40米外遭遇車禍身亡。這一幕發生於2014年12月6日晚,在樊某去世后的5年裡,對於他是否屬於工傷,其家屬和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南寧市人社局)展開了官司拉鋸。近日,在法院認定樊某應予認定工傷后,家屬准備工傷理賠。

2019年4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南寧市人社局的再審申請,2019年11月5日,南寧市人社局最終發出認定樊某為工傷的認定決定書。2019年12月5日,樊某的妻子盧女士向當地人社部門遞交材料,准備進行工傷理賠。

回憶起這5年的維權路,盧女士仍傷心難抑,“他出事時剛40歲,正是家裡的頂梁柱,這5年,我跟女兒過得很辛苦。”盧女士記得,出事的那天,樊某上的是小夜班,時間從當天下午的4點到次日凌晨2點。當晚20:30,樊某在當班時,到廠對面買了煙,返回途中,被路過的小車撞倒,不幸身亡。

樊某去世后,他所在的公司向南寧市人社局申請對其進行工傷認定。公司認為,樊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遭遇車禍,完全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不過,南寧市人社局於2015年2月1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隨后,盧女士及家人經歷了行政復議,法院一審、二審。直至2019年4月20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南寧市人社局拒不認定工傷的主張是樊某非因履行工作職責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其死因系離廠外出買煙返回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所致。

自治區高院在審查后認為,事發當天的16:00~24:00,為韋某(經警隊隊長)與樊某值班時間。當晚20:25,韋某指派樊某到廠外巡邏,樊某隨后買煙遭遇車禍身亡。

自治區高院認為,外出巡邏與買煙行為並非對立關系,不存在非此即彼的排斥效應。樊某遭遇車禍身亡的事發地點,尚屬其執行廠外巡邏工作的合理范圍之內,即便樊某到廠外巡邏期間存在的買煙行為,亦不足以否認其廠外巡邏的工作性質。自治區高院裁定駁回南寧市人社局的再審申請。

北京中銀(南寧)律師事務所律師覃鴻偉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南寧市人社局在此案的認定標准上過於嚴苛。雖然樊某在巡邏期間買煙,有暫時脫崗的行為,但不能因此否認其廠外巡邏的工作本質,應予認定工傷。

(責編:田少星、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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