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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工會“一函兩書”有了處理時限

陳華

2020年01月02日08:18  來源:《工人日報》

《安徽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經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0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條例》規定,各級工會在實施勞動法律監督時可以向用人單位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出具“一函兩書”,並為相關單位回復“一函兩書”確定處理時限。

據了解,《條例》共5章33條,吸納了近年來安徽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方面的經驗做法,對有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內容進行了深化、細化。《條例》對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所出具的“一函兩書”進行了規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對用人單位進行調查應出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調查函》。對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基層工會可以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用人單位逾期不告知處理情況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可以向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給予行政處罰。

記者注意到,對於以上“一函兩書”,《條例》均確定了明確的處理時限。《條例》規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接到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投訴或者舉報,應當進行登記,及時辦理。經審查,投訴或者舉報事項不屬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范圍或者已經進入行政執法、仲裁、訴訟程序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不予受理,並於接到投訴或者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投訴人或者舉報人。投訴或者舉報事項屬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范圍的,應當開展調查,並於接到投訴或者舉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

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基層工會。縣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在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后,應當依法處理,並在辦結后15個工作日內向發出建議書的工會反饋調查處理結果。

(責編:田少星、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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