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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快滿10年被重新入職 勞動者權益受損

劉旭

2020年01月06日09:32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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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用盡心機”,通過讓老員工重新入職、為派遣工頻換派遣公司等方式,讓勞動者權益受損。

升了副班長后,每月工資漲了200元,還多了80元通勤補助,可沈陽某機械加工廠二車間維修工趙輝並不開心。今年是他工作的第10年,到3月他就可以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可在這個節骨眼上,廠裡卻要求他主動辭職,再重新入職,作為補償給他升職、加薪。和他“廠齡”相仿的幾位同事也都被重新入職。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然而,《工人日報》記者近日採訪發現,為了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的用人單位辭退工作即將滿10年的員工然后再讓其重新入職,或為派遣員工頻換派遣公司使固定期限合同簽訂次數不足兩次,甚至強迫員工簽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頻頻讓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

為不簽“長期”合同頻出花招

2018年底,趙輝同時收到了一份擬好的辭職報告和一份新員工入職申請書。

車間主任和分管人事的副總經理陳晨找趙輝和幾位同事談話,明確說公司不會和員工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表示勞動合同有沒有固定期限對他們工資待遇沒任何影響,該繳的社保還會足額繳,該晉升的員工還會給予機會,而且還會“給點補償”。

“我們幾個人都是年近40歲的中年人,在這兒干久了,不願意跳槽。但公司這樣做,我們也沒勇氣反對,隻能接受。”趙輝無奈道。

與對趙輝等人的做法不同,為了不與周正然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家用人單位的做法是讓他頻換派遣單位。

2017年7月,周正然從技校畢業后,去了沈陽一家包裝廠的流水線上當派遣工。工作不到3年的時間裡,他先后與沈陽3家不同的派遣公司簽訂協議。“因為在一家派遣公司連續簽兩次合同,第3次就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了,所以公司要求我們每年都要更換派遣公司,這導致我們的‘連續工作年限’連續中斷。”

沈陽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工作人員徐易告訴記者,他們公司近3年累計派遣300余人次,而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轉正”的僅有兩人,因為這兩個人十分能干。大部分派遣工處在持續無限次派遣的狀態中,工作單位沒換,可派遣機構卻是換了一家又一家。

連日來,記者採訪了12位勞動者后,發現有的企業為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花招頻出,有的簽兩次合同后辭退員工不續簽,有的將工作不足10年的員工辭退,甚至強迫員工簽訂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有勞動者向記者抱怨,“簽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咋就這麼難!”

“不願讓員工混日子”

43歲的王亞娟是一家大型商超的倉庫理貨員。到2018年連續工作6年后,她滿心歡喜地以為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結果同年10月,單位讓她在一份“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並承諾給予1.08萬元的補償金。因為不想“耗時、上火”,最終她妥協了。

然而,記者咨詢沈陽大全律師事務所律師邢燕得知,像王亞娟這樣的情況,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雙倍補償金,也就是2.16萬元。

那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底有啥區別?

邢燕解釋說,根據《勞動合同法》,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不存在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這一法定形式。也就是說,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支付補償兩倍的賠償金。

“因為要多賠償1倍,工作年頭越多,企業要賠償的錢越多,所以不願意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可以不為勞務派遣工轉正,進而減少人力支出。”徐易透露。

“不願讓員工認為有了‘保護傘’,就可以混日子。”陳晨說出了為何不願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另一個原因。原來,兩年前,企業曾與員工簽訂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發現有的員工工作積極性不僅沒有提高,反而出現遲到早退等現象。“在不嚴重違紀的情況下哪怕員工不努力工作,勞動合同也必須存續。這不僅增加了企業成本,而且還會影響團隊其他員工的工作熱情。”

無固定期限並非沒有終止時間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企業的‘終身包袱’,隻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邢燕告訴記者,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合同期限長短不做約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她引用法條解釋說,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14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不會成為不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的‘保護傘’。”邢燕指出。

徐易則認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保持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崗位人員的穩定性,避免因頻繁更換關鍵人員帶來的風險。“對於企業而言,如若不想讓員工混日子,應通過完善的績效考核制度來實現。考核完善了,能督促員工鑽研業務、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部分受訪者為化名)

(責編:田少星、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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