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青
2020年01月17日09:35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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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我國第一部為保障農民工群體權益制定的專門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公布。《條例》瞄准農民工欠薪問題的關鍵環節、重點領域,設計了一系列特殊保護制度,並加大了處罰力度。在專家看來,《條例》的出台讓農民工工資離“基本無拖欠”的目標又近了一步。
在我國,平均每5個人中就有1個農民工。為了保障他們按時足額拿到工資,1月7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不少網友對此拍手稱贊,“馬上過年了,政策出得很及時。農民工在外務工不易,不能讓他們流汗又流淚。”
這是我國第一次為保障農民工群體權益制定專門法規,《條例》針對工資支付行為不規范、工程建設領域欠薪突出、監管手段不足等實際問題對症施策,為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建立了系統化的特殊保護制度。
工資怎麼結,有規范
欠薪問題滋生及屢禁不止的土壤,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不規范。
在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劉軍勝看來,“不規范”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平時隻發基本生活費、待項目結束或年終結算時再向農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資,此情況在施工單位中普遍存在﹔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既不編制工資台賬,也不提供工資清單﹔一些單位以保管工資為由變相扣押農民工工資等。
針對這些情況,此次發布的《條例》明確,農民工工資應通過銀行轉賬或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並按規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額支付﹔用人單位應當編制書面工資支付台賬,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用於支付工資的農民工社保卡或銀行卡。
“這些是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的基礎規范,對於防止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具有重要意義。”劉軍勝認為。
除了工資支付不規范外,記者了解到,有關部門在處理農民工欠薪案件時,常因農民工的勞動組織方式復雜,難以區分誰是用工主體、誰應承擔欠薪清償責任。
對此,《條例》明確規定市場主體負責,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針對實踐中市場主體難辨的情況,《條例》對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主體作了明確。如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發給農民工的錢,得單算
在工程建設領域,從建設方、施工方、包工頭再到農民工,資金鏈條一環扣一環,建設方和施工方不直接用工發工資,而是通過支付工程款、由包工頭組織用工的方式來推進工程,如此層層分包和轉包之下,使得用工秩序混亂、欠薪問題多發高發。
“《條例》很重要的一個特點是,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設領域,構建了一套完整具體的制度體系。”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常凱認為,《條例》瞄准重點領域的一個主要體現就是,設專門章節對工程建設領域進行了特別規定。
這些特別規定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即分賬管理、工資專戶、總包代發、農民工實名制、維權告示。《條例》從保障工資來源(從哪來)、確保工資安全(放在哪)、明確發放主體(誰來發)、保障發放到人(發給誰)、加強監督(誰監督)等工資支付全環節進行制度設計。
其中,分賬管理是指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工資款)單獨列賬並予以保障。由於工程建設行業的許多建筑承包商需墊付資金或原材料及勞動力,才能獲得施工項目。對此,《條例》確定了工資與工程款分賬管理的制度,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並按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而推行農民工工資總包代發,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顯勇認為,“這是將農民工工資從資金鏈條最末端提到前端,由分包單位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發到農民工本人賬戶,防止層層截留、克扣。”
拖欠農民工工資,必重罰
長期以來,拖欠農民工工資未能實現根本治理,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違法成本過低。
對此,本著有責不擔必追責的原則,《條例》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和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存儲工資保証金或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証書等處罰。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令限期足額撥付﹔還可以通報、約談有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條例》還強化了監察執法手段。”王顯勇表示,人社部門經批准可以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相關單位不履行責令支付農民工工資決定的,人社部門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要鐵腕治欠,也需源頭預防。實踐表明,大多數欠薪事件“有跡可循”,隻要提前監測到位,可以“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王文珍指出,《條例》確立了監測預警制度,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及時實現不同部門間信息互通共享,並對地方人社部門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指標變化,開展監控預警的做法予以確認並加以保障。
《條例》的出台和施行,劉軍勝認為,將有助於實現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