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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復產,加班調休這筆賬該怎麼算

周倩

2020年02月20日09:54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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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疫情,全國各地延期復工。這期間,哪些算假期?加班費該怎麼算?調休怎麼休?這些問題讓許多人感到不解。法律界人士提醒,對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按照不同崗位和行業的特點,保障勞動者收入不降低,企業不破產。

“我們公司要求2月10號之前必須返滬,隔離14天,24日正式上班。可是我晚回來了兩天,不能如期上班算不算曠工啊?”2月15日,當來自遼寧的小伙兒張帥(化名)向《工人日報》記者詢問這一問題時,北京市政府也在前一天晚上剛剛發布了要求返京人員到京后,均應居家或集中觀察14天的消息。據悉,上海市也有同樣的要求。

因為疫情不能按時復工的時間段,哪些算假期?哪些算曠工?在假日期間,仍然照常上班的員工加班費怎麼計算?這些問題讓許多人感到不解。

復工,加班費怎麼算

陳姐是一位月嫂,1月23日從老家河北來北京一個雇主家照顧產婦和嬰兒。根據合同約定,陳姐在上工期間享有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按國家規定增加報酬的權利。2月16日,雇主辭退她。結算工資時,陳姐提出2月8日是元宵節,應該按雙薪給她付加班費,雇主當場反駁說,元宵節不是法定節假日,沒有雙薪。陳姐回到老家,咨詢了相關人后知道,她可以主張1月31日、2月1日、2日的雙薪。

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春節假期比往年延長3天。然而,和陳姐一樣,有些人對這一規定並沒有看懂。

北京市某基層法院胡法官告訴記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延長的3天,如果沒上班,前兩天按出勤計薪,第3天不計薪。如果這3天正常出勤了,應該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日工資2倍另行支付加班費。”

事實上,不光是像陳姐這樣的打工者、張帥這樣的民營企業員工對節假日的加班、工資等制度不清楚,一些國有企業的職工對此也並不十分了解。

老梁(化名)是某能源公司下屬二級單位的一名礦工,由於工作的特殊性,春節期間一直在礦上值班。當記者問他春節期間的工資怎麼算時,他把公司印發的一份文件截屏給記者看。老梁說:“這個文件我也看得稀裡糊涂,等開工資了才知道。”

文件中一一列舉了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調休制度及定額補貼等相關規定。老梁告訴記者,往年都是正月初一至初三,3個加班3倍工資,初四到初六,3個加班2倍工資。但今年他們2月10日才正常上班,老梁及幾個重要崗位的職工春節加班也一直延續到2月10日。老梁告訴記者:“大家都盼著能多發點錢,但是也不知道到底該多發多少。”

復產,員工調休怎麼辦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韓光律師、鄒曉東律師告訴記者,根據人社部發文,對於春節延長假期到期后,因為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完成工作任務﹔對於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此外,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可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雖然有人社部的文件,對於2月3日以后延期復工的性質和工資發放,各地規定也不一樣。

韓律師、鄒律師告訴記者:“以北京、上海為例,2月3日~9日期間,北京市規定可以靈活安排用工,所以工作日(3日~7日)上班發正常工資,休息日(8日和9日)上班應首先安排補休,如不能補休,則應按照正常工資標准的200%支付工資。上海市則規定2月3日~9日算休息日,所以按正常工資標准的200 %支付工資。”

同時,律師提醒,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對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老梁告訴記者,以往每年春節的加班,他們從不補休,都是發加班費。老梁說:“今年情況特殊,有的人願意拿加班費,有的人覺得待在家裡比來礦上安全,想補休假。”

權衡, 在權益和生產秩序之間

記者從百度文庫裡搜索到一篇某公司調休管理制度的文件,其中規定:“安排調休,本人不休息的,視作自動放棄休息,不得隨意順延。”有人認為這條規定沒有充分保証員工的休息權。對此,記者咨詢了相關法律人士。

胡法官認為:“調休是臨時性的,員工應該有一個和企業磋商的機會。”

鄒曉東律師認為:“優先安排調休,保証員工的休息權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實踐中,在保証企業正常生產秩序的情況下,我們會建議企業與員工之間合理協商,在合理期限內給員工一定的選擇權。”

最近,各地相繼出台了復工復產政策,那麼,如何更好地利用調休制度,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的同時,還能保証企業的生產經營有序進行呢?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老師杜津宇博士認為,對不同行業和企業關於休息權和勞動合同履行的爭議處理需要區別對待。對勞動者休息權受侵犯比較小的行業和公司,企業經營狀態基本穩定,執行中應以保護休息權為主。對於長期受疫情負面影響的行業,比如旅游、娛樂和餐飲,應該以保護企業生產經營為主。

“介於二者之間的公司和企業建議採用平等協商的方法,不同公司在協商上要發揮工會和職工代表的作用。企業沒有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需要政府行政主管機關積極介入,不要一刀切,盡量按照不同崗位和行業的特點,保障勞動者收入不降低,企業不破產。”杜津宇說。

“我們井上的礦工們每天都堅持上班,沒有人找任何借口請假。”老梁告訴記者,作為礦上工作30多年的老工人,老梁清楚行業的特殊性,他說,隻有不放鬆生產經營才能保証疫情前方對能源的需求,使社會秩序更加穩定。

採訪中,杜津宇也表示,要保証參與工作的員工收入穩定。保障勞動者收入,保護就業就是保障未來經濟恢復的基礎。

(責編:艾雯、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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