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偉
2020年03月03日10:53 來源:《工人日報》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情況下,如何更好地維護孕產哺乳期女職工的特殊權益?江蘇省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律師、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徐旭東給出如下建議:
協商放寬保胎休息條件
2018年頒布施行的《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於懷孕不滿3個月或者7個月以上的,可以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期間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的80%。
正常情況下,保胎休息需要有醫療機構証明才符合安排條件,但現在處於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國家衛健委已明確孕產期女職工身體弱,屬於易感人群。為保障懷孕女職工及胎兒的健康,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可以據此與用人單位協商放寬醫療機構証明條件,在整個疫情防控期間給予懷孕不滿3個月或者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保胎休息。
對於非保胎目的孕期休息,本條第三款未設立前置條件,也沒有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但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可以積極與用人單位協商安排女職工孕期休息,盡可能採取部分全天休或部分半天休的彈性用工方式,或者根據工作特點安排遠程居家辦公等,充分照顧懷孕女職工。
可協商延長哺乳假
《特別規定》第十七條明確,經職工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女職工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80%,超過6個月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疫情期間,為降低哺乳女職工復工后的頻繁往返給孩子帶來的患病風險,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在產假結束后,直接給予哺乳女職工1∼3個月哺乳假直至疫情結束,並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80%支付工資,保障其基本生活。如女職工需繼續延長哺乳假,可另行協商假期時間和工資待遇。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實施“育兒假”
立足當前防控形勢和未成年人的照護,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可以積極鼓勵和推動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借鑒北京、上海等地做法,給予無人照護家庭女職工一定的“育兒假”,或者給予其在延遲開學階段彈性工作、遠程居家辦公等,切實解除女職工的后顧之憂。對於職工家庭夫妻雙方均在防疫一線的,應當協調有關單位採取切實措施幫助其解決孩子的照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