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欣悅
2020年03月05日07:33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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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疫情期間復工,要求員工簽承諾書,其中涉及員工身體狀況、行程等。員工如實簽訂承諾書可以幫助企業提前做好防護等准備,也是為了防疫的需要。但其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風險。法律人士提示:企業在制訂承諾書時,不得有排除員工權利、免除企業義務的不合法內容﹔員工如提供虛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也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目前,不少企業陸續復工,員工也重返崗位。有企業在復工前,要求員工先簽承諾書。承諾書往往涉及員工身體狀況、個人行程、是否有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人員接觸史等信息。不過,有員工發現,有些承諾書出現“個人感染病毒,企業概不負責”等內容。
對此,多位法律專業人士作出法律風險提示:企業在制訂承諾書時,不得有排除員工權利、免除企業義務、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不合法內容。在疫情造成的困難時期,勞資雙方應該秉持合作共贏的態度,採取個別協商、集體協商的方式,依法依規解決爭議。
復工承諾書該不該簽
“……如因本人違反以上承諾,瞞報、漏報、誤報個人行程及身體狀況引發疫情傳播感染的,由此給單位及其他個人造成損失的,本人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近日,在一家電器商店工作的陳先生准備復工,但在填寫單位提供的個人承諾書時,他心裡有些疑惑,“如果復工后我不慎感染,企業一點責任都不需要承擔嗎?”
陳先生還發現,如果不簽這份承諾書,就不能按照單位規定上報個人身體情況,也就無法順利復工。
近來,隨著復工人員逐漸增多,不少地方和企業在開工前都會要求員工簽署《個人健康承諾書》。例如,鄭州市規定,返崗員工應主動配合做好返崗復工過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如實提交《個人健康承諾書》,並對承諾事項產生的后果負責。在商務樓宇眾多的北京市朝陽區也專門成立了商務樓宇疫情防控工作組。據報道,目前,屬地街鄉同樓宇管理方逐個簽訂了責任書,樓宇與復工企業、到崗員工逐一簽訂責任書、承諾書,明確責任。
陝西學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晶向《工人日報》記者表示,員工承諾如實填寫復工資料,如實報告自己在疫情期間的活動范圍和有無接觸史,可以幫助企業提前做好防護等准備,這是合法的,也是為了防疫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與防疫有關的合法內容可以簽署,但是如果承諾書中有‘員工個人感染病毒,企業概不負責’等排除員工的權利、免除企業的義務的條款,這些條款就是無效的。”劉晶說。
此外,也有勞動者提出質疑,承諾書層層簽署,從社區一直簽到單位,不願意簽就不能復工,有些地區還需要本人居住地鄉(鎮、辦)和村(社區)兩級出具的《新冠肺炎健康申報証明》,手續是否過於繁雜?
對此,北京通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熠認為,要求簽署承諾書的行為反映了疫情之下眾志成城的決心,要求員工簽署承諾書也是企業落實防疫主體責任之舉,員工應當理解配合。但這也折射了管理方式還可以進一步人性化、精准化。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經不再將復工審批作為復工前置條件,不得要求返崗員工提供健康証明,應該說在良好的防護基礎上,這種做法是值得推廣的。”李熠說。
雙方義務不因承諾而免除
疫情期,員工簽了承諾書,是否意味著復工后如果感染了新冠肺炎,企業不需要負任何責任?
根據國家發布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期感染疫情未被納入工傷范圍。
但是,陝西豐瑞律師事務所律師任建崗認為:“如果員工感染,企業應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為員工提供醫療期和病假工資。並且在醫療期內,除員工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以外,不能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因此,不能完全說與單位無關。”
此外,也有承諾書中提到“員工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不遵守和落實企業相關疫情防控措施,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據?
劉晶表示,如果職工感染病毒后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員工有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可以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業內人士認為,在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的背景下,即便不構成犯罪,員工提供虛假信息客觀上會對疫情防控造成巨大的潛在風險,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企業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也是合法合理的。
要以遵守勞動法律規范為底線
疫情之下,許多企業面臨經營“寒冬”。法律專業人士也提示,承諾書主要是服務於防疫工作,便於規范和廓清相關責任和義務,單位不應在特定的防疫承諾中擅自夾雜“私貨”。比如,借復工之前讓員工簽署承諾書、倡議書等名義,不經協商調整工資待遇,甚至進行變相裁員。
近日,一家公司向所有員工發布的一則“共克時艱倡議書”被在網上披露。該倡議書就員工薪資問題提出了兩大倡議:一是1月份薪資全體員工按照稅前應發的80%發放,2、3月份工資不同層級員工按不同標准發放,員工個人工作量不飽和的,則在上述基礎上按實際情況再打折。二是倡議部門及員工在疫情期間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停薪留職。停薪留職薪資標准按照稅前應發收入的30%發放。
在倡議書發布之后,該公司有多名員工在網上稱,雖然這份倡議書宣稱自願選擇,但實際上並沒有合理拒絕的余地。倡議書要求大家在通過點選鏈接進行確認,如果點不同意,就會彈出一個消息,讓發郵件去HR郵箱,並不能提交不同意的意見。
2月28日,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布會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游鈞表示,要指導企業和職工通過協商,採取調整薪酬、縮短工時、輪崗輪休等方式來穩定崗位,指導督促確實需要裁員的企業,依法規范裁員,防止違法裁員。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曹燕向《工人日報》記者表示,如果不涉及解雇,一般處理工資、調崗等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屬於勞動合同變更,雙方需協商進行,如果涉及多人,可以採取集體協商。在疫情時期,有不少企業已採取線上集體協商的方式商議員工工資問題。“在疫情困難時期,勞資雙方應該秉持合作共贏的態度,堅持和諧勞動關系的基本原則,依法依規解決爭議。”
“企業生存下來了,員工才有飯碗,才能工作。員工權益和健康維護好了,企業復工才能順利。共克時艱是目前最好的手段。但是共克時艱的前提要以遵守和維護勞動法律規范為底線,各方都要堅決不做違法之事。”劉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