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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企業針對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帶薪休假等問題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前置解決勞動關系不和諧因素——

沈陽市總指派173名協商指導員進企解題

劉旭

2020年04月16日09:12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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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總指派173名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深入企業,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開展集體協商。協商期間,指導員提出“薪資分配向一線傾斜、農民工‘試用’后簽合同、善用職代會團組長聯席會議制度”等措施,深受職工和企業歡迎。

2月26日,沈陽市總工會下發《關於組織工資集體協商專職指導員隊伍深入復工企業指導調處勞動關系工作方案》,173名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包片”深入企業,針對企業存在的不同情況分類列出工作計劃,指導企業針對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帶薪休假等14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及時調處勞動關系面臨的新問題,前置解決勞動關系不和諧因素。

建議薪資分配向一線傾斜

“彈性工作期間,職工薪水如何發放才能既保持企業良性運轉,又穩定職工隊伍,是許多復工企業面臨的難題。”沈陽市渾南區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劉永和說。

2020年2月,沈陽飛馳電氣設備公司採用彈性工作制,由於經營受疫情影響有所損失,企業陷入既給不出以往的薪水,又怕現有的職工跳槽影響生產的兩難局面。劉永和給出協商建議:薪資分配向一線傾斜。

3月24日,企業方代表5人、職工方代表5人分列長桌兩旁。職工方代表馬岩說:“2月,部分員工到廠復工或線上辦公,應當給予部分出勤工資。”職工方代表於超群補充說:“車間人員平時拿計件工資,疫情期間,工人工作量縮減,但所發工資過低,建議按正常生產期間工資標准發放。”企業方代表潘世一說:“企業不會進行裁員等人事變動,高層領導會主動降薪。”

最終,協商形成2月工資方案:車間工人工資與正常生產期間工資發放標准一致﹔辦公室復工員工的薪資按照一定的公式計算后發放﹔高層管理人員工資按照實際工資的50%發放。

勸說農民工“試用”后簽合同

疫情期間,由於一些外地員工不能返崗,當地企業急缺一線操作工,而當地的部分農民工也沒有外出打工,有富余勞動力。於是,沈陽新民市總工會發布了招工廣告,並通過村廣播“喊話招工”,很快,70余人經培訓后陸續上崗。然而,招來的農民工不願簽勞動合同。

在當地一家制藥企業會議室內,企業方和職工方對此進行了協商。企業希望穩定員工,提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簽合同個人要繳社保費,每月到手少了700多元。再說我們都有新農保,簽合同不劃算。”農民工代表孫永福說。新民市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張學兵建議農民工:“不如,你們先‘試用’企業,工作一段時間后你們權衡簽訂勞動合同的利弊。”他又建議企業,先讓農民工上崗,保障生產,隻要福利待遇好,自然能穩定住農民工隊伍。

1周后,孫永福等16人陸續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張學兵給他們詳細解釋了勞動法律法規,把權利義務都擺在桌面上。他們發現,還是簽勞動合同更好,不僅崗位和待遇穩定,還能年年漲工資,一旦出現工傷也有保障。

善用職代會團組長聯席會議制度

集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違反了遼寧省疫情防控規定﹔不集中開會,違反了《企業民主管理規定》。“許多中小企業不具備線上開會的硬件條件,但是又有開職代會的需求。”沈陽市沈河區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王慶輝進企后與企業同樣面臨疫情期間“企業如何開職代會,既不違規,又不給職工帶來感染風險”的難題。

為解開這道難題,王慶輝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發現《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職工代表按照基層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團(組)長。可以設立職工代表大會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並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王慶輝把這個方案拿出來與企業行政與工會商議,得到了肯定並執行。

疫情期間,許多單位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研究討論企業發展與職工待遇等問題並形成決議,決議留待下屆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確認,這樣做既符合關於職代會的程序規定,又能保障員工健康安全,還如期完成了企業民主管理工作,受到企業和職工的歡迎。

(責編:艾雯、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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