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沙
2020年04月22日09:06 來源:《工人日報》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其中明確,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等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據了解,這份意見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出十條具體措施。
“意見專門對勞動者、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中小微企業的幫扶等作了規定。”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介紹,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湖北等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嚴厲懲處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藥品的行為,維護社會市場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在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方面,意見強調,對於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可以採取靈活的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意見同時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積極引導當事人和解協商、共擔風險、共渡難關。要依法准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准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