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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業態勞動者是誰的員工?針對傳統勞動關系管理與新就業形態的不適配,多位委員提議——

創新勞動關系認定標准,容納更大規模就業

記者 李丹青 陳曉燕 郝赫

2020年05月25日08:38  來源:《工人日報》

“我國包括零工在內的靈活就業人員數以億計。”政府工作報告裡的這句話充分說明以平台就業為主的新業態用工群體數量的龐大,也引發了一些政協委員對這一群體權益保障的關注。

疫情期間,平台用工增加了就業機會,在保就業方面成績“亮眼”。會議討論間隙,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委員分享了他的一次網約車經歷,師傅告訴他平台此前與他簽過勞動合同、繳過社保,后來平台算了算,不簽合同大家都“實惠”,於是雙方從勞動關系改成了沒有社保的加盟關系。這引發了鄭秉文委員對平台就業究竟是何種用工關系的思考。

通過調研,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副院長莫榮委員發現,平台用工、眾包用工、共享用工等新就業形態,門檻相對較低,且進出自由,就業更加靈活,對增加就業機會、緩沖失業風險、幫扶困難群體就業等作用十分明顯。

數據顯示,今年3月∼4月,美團新增騎手66.4萬人,同比增長33.3%,吸納了不少因疫情導致的下崗失業人員。

近年來,新技術、新經濟、新業態企業快速發展,但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工人日報社社長孫德宏委員認為,一個突出的問題即勞動關系不夠規范,一些共享經濟平台為了規避法律責任、降低成本,往往不與從業者簽訂勞動合同,或以勞務合同、承攬合同等形式替代,勞動合同簽訂率明顯低於國家發布的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

“我國現行勞動保障法律的適用,以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隻有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者才能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權益。”長期關注勞動權益保障的工會界委員、北京市金台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告訴記者。

平台企業與從業人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記者梳理發現,當前仲裁、司法實踐和理論界意見還不統一。鄭秉文委員告訴記者,這也是當下不少國家共同面臨的難題。

皮劍龍委員認為,要引導新業態企業與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對採用其他方式用工的,引導新業態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可參照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民事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理約定勞動者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等。

針對傳統勞動關系管理與新就業形態的不適配,莫榮委員建議,分類規范新業態下的用工,研究新業態下平台用工和傳統勞動關系就業的區別,創新勞動關系認定標准,保障勞動者權益,釋放平台經濟活力,容納更大規模就業。

(責編:宋美琪、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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