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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傷,救治費用墊付應有明確答案

李英鋒

2020年05月27日08:46  來源:《工人日報》

  “有個女孩子在工作中弄傷了手,剛住院那會兒老板還給墊付一部分醫藥費,后來不管了,她工傷賠付程序還沒走完,家裡也沒錢,決定不治了……”全國人大代表侯艷梅在採訪中提到這名女孩子反映的問題時,語氣中充滿惋惜——職工工傷治療期的費用,誰能幫忙墊付?(見5月25日《工人日報》)

  工作中受傷相關治療費用的墊付問題關乎勞動者切身利益,確實值得關注,也需要妥善解決。治療涉及醫藥費、交通費、食宿費等,在很多案例中,這些費用動輒達到數萬元甚至幾十萬元。誠然,在工傷認定后,這些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在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時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如果沒有明確的治療費用墊付保障機制,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就存在模糊地帶和薄弱環節,從而使得勞動者處於被動不利地位,甚至可能受到二次傷害,比如救治不及時或不到位,導致留下后遺症等。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這一規定比較原則籠統,不能作為用人單位承擔墊付責任的法定依據。而各地制定的地方法規或實施上述條例的辦法也不統一,比如安徽、河南等地就規定職工治療事故傷害所需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但更多地方並未就費用墊付責任給出明確答案。

  治療費用有沒有墊付機制、墊付責任清晰與否,直接關乎受傷勞動者的切身權益。現實中,工傷認定往往程序較繁瑣、周期較長,前期治療費對很多家境一般或者經濟條件困難的勞動者來說,無疑是一筆沉重的負擔。工作中發生事故后,用人單位是否會積極幫職工墊付治療,基本要憑良心,如果其積極主動墊付救治費用,受傷勞動者則可以獲得較好的醫療救助,將傷亡損害降到最低﹔如果其推諉逃避,不願意墊付、不完全墊付或者不及時墊付費用,那麼勞動者大概率會陷入非常困難的處境,正如新聞中提及的放棄治療的女孩子一樣。

  從更好地保障勞動者權益的角度看,工作中受傷治療費用該有法定的“墊付保障機制”。實際上,治療相關費用的墊付也是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中的重要一環,隻有費用墊付有保障,才能給勞動者提供更全面、到位、有力的呵護。

  建立“墊付保障機制”,有三條路徑可以嘗試。一者,通過修改完善工傷保險條例或地方法規、規章,明確用人單位的墊付責任,這應該成為主要的、首選的墊付路徑﹔二者,對工傷認定申請進行快受理、快初審,經初審判定勞動者受傷基本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即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相關治療費用,如最終評定工傷成立,再走正式支付程序,如工傷不成立,則依法劃分責任,由社保部門向實際責任承擔者追償費用﹔三者,勞動者大都被納入了職工醫保或城鄉醫保,可考慮由醫保系統按報銷比例先行承擔有關治療費用,待工傷認定完成后,再由醫保系統與工傷保險基金系統結算。

  勞動者工作中受傷,治療拖不起,也拖不得,讓相關費用的墊付有個明確的說法,是廣大勞動者共同的心聲。

(責編:宋美琪、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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