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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停業欠薪 工會為職工維權

郭強

2020年07月20日10:36  來源:《工人日報》

駕校停業 拖欠員工3個月工資

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北京市要求,汽車駕駛培訓不能開展面對面教學。北京一家駕駛培訓公司從2月起閉門停業,所有職工在家待崗。3月起,陸續有該公司員工到順義區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順義區勞動監察部門,咨詢和投訴公司拖欠工資問題。

順義區勞動行政部門、區總工會律師服務團隊、后沙峪鎮政府等多方聯動,聯系該駕駛培訓公司,共同研討解決方案。該公司稱因大股東要撤資,再加上疫情影響全面停業,資金鏈已經斷裂,無法拿出調解方案。

焦急的員工隨后向順義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並申請勞動仲裁。順義區總工會的律師服務團隊於4月16日、17日赴現場辦公,為該公司130余名員工辦理了勞動仲裁申請和法律援助手續。

仲裁開庭時,員工們要求確認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並支付今年前4個月的工資,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在仲裁開庭時,公司同意按照工資台賬支付員工工資,但資金困難,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最終支持了員工們的訴求。

被欠薪后如何維權?律師支招

北京市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員、北京智勇律師事務所主任曹智勇結合此案,對疫情防控期間職工被欠薪后如何維權,進行了詳細的解讀。

問題一: 公司資金困難,能延遲支付員工工資嗎?

曹智勇介紹,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在本案中,北京某駕駛培訓公司於疫情防控期間停業並延遲發放工資已超過30日,構成拖欠工資即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問題二:公司沒有開工,可以不發工資嗎?

曹智勇律師介紹,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准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具體到本案,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為2200元,在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的3個月,按2200元的70%支付工資,應為1540元。

問題三:員工因欠薪辭職,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曹智勇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了欠薪外,還有一些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比如,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在以上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曹智勇說。

(責編:程宏毅、宋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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