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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緊急狀態下勞動關系風險分擔機制

曹艷春

2020年08月10日09:18  來源:《工人日報》

●觀點

緊急狀態下勞動關系的風險分擔,目前尚缺乏長效機制和立法上的有效應對。為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種種突發狀況,並確立統一的操作標准和規范,建議盡快制定專門的應急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為各種應急狀態下處理好政府、企業及勞動者三方之間的風險分擔、依法調整勞動與社會保障關系以及適時出台補充意見提供法律依據。

疫情發生以來,在勞動關系與社會保障領域引發了一些法律問題。例如,採取隔離的方法阻斷疫情傳播,產生了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隔離期間的工資待遇以及勞動關系問題﹔延遲復工期勞動者工資支付問題,企業停工停產以及職工未返崗期間的工資支付標准﹔勞動者在上班期間感染新冠肺炎是否算工傷,能否獲得工傷保險待遇……這些問題在正常期的勞動與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中難以找到答案。人社部及各地政府部門紛紛發出通知、建議等緊急應對這些問題,但這些應急措施也會產生相應的問題。

建立緊急狀態下勞動關系風險分擔機制的理論基礎

勞動關系中雙方利益有沖突也有一致,利益沖突更多是表象,勞動關系雙方的利益在本質上是共同體,隻有企業發展好了,才能夠保障員工就業及勞動權益。在平常時期,本著收益與風險一致理論,認為雇主從雇員的工作中獲得了利潤或獲得了取得更大利益的機會,經營中的風險應該由雇主承擔。隻要企業經營的障礙不可歸因於勞動者,不論基於何種客觀原因,用人單位未受領勞動,也都應繼續支付工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享有組織生產的權限,享有經營所得,即應承擔經營風險,這是科學合理的。

但是此次疫情前所未有,為了疫情防控,政府採取的停工或隔離措施對正常勞動關系履行的影響不僅時間長、成本高,而且涉及面廣,這種突如其來的大規模意外風險不應屬於雇主經營風險理論范疇,也不符合收益與風險一致的理論情境。烏爾裡希·貝克在《風險社會》中首次使用了“風險社會”這一概念。風險社會中政府不僅應承擔風險管理的責任,而且在必要時也應承擔風險分散的責任,幫助重大災難面前的社會利益共同體渡過難關。類似本次疫情,由於這些風險完全超出了企業和勞動者的承擔能力范圍,必須通過社會合作和政府的力量才有可能加以克服。因此,在風險社會中,民眾對政府會有更多的期待和要求,隻有政府、企業與員工共擔風險,才能使整個社會共克時艱、共渡難關。

由於勞動者收入的獲得依賴於企業的平穩運行,若企業無法運營,則勞動關系無法繼續維持,勞動者的生活來源將會被切斷。為配合疫情防控的需要,企業延遲復工造成了一定損失,不得不面臨訂單流失、庫存堆積等經營上的風險。此種情形下,政府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和社會管理的主體,應當為這重大突發事件分擔一部分風險,使企業及勞動者受到的損失降到最低。

類似於此次疫情的緊急狀況往往破壞力較大,影響也較為持久,由某一類主體承擔勞動關系風險難以及時止損,也不利於盡快恢復到正常狀態。社會連帶理論的觀點認為,現代社會應當是一個有機連帶的整體,各個社會成員和社會群體相互依賴,個人、群體是這個有機體的一部分,結構上分化卻又是有機統一的系統,人們在社會分工基礎上形成互相依賴關系,各司其職並意識到自己必須依靠他人和社會,從而形成互相間的依賴感、團結感與社會聯系感。基於社會連帶理論的觀點,整個社會系統彼此之間是相互依存的,是利益共同體。因此,不能讓疫情導致的停工停產風險全部都由企業和勞動者承擔,隻有政府、企業及勞動者三方共擔風險,才能早日走出突發事件帶來的陰霾。

應當允許企業和勞動者合意打破雇主經營風險承擔原則,也由勞動者承擔部分由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工資利益減損,政府同樣應當就職工工資的風險負擔出台相關政策同企業分擔部分用工成本。為減輕疫情給企業帶來的經營壓力,此次疫情期間中央及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減輕企業負擔的舉措,如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給予企業培訓費補貼、實行企業工會經費返還等,體現了政府以及相關群團組織的責任與擔當,關鍵時刻不缺位。

緊急狀態下勞動關系風險分擔機制的常態化建議

如何在緊急狀態下平衡好政府、企業及勞動者三方之間的風險分擔,目前尚缺乏長效機制和立法上的有效應對。為有條不紊地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種種突發狀況,並確立統一的操作標准和規范,建立緊急狀態下勞動關系風險分擔機制必不可少。因此,建議立法部門抓緊組織研究相關立法內容,解決在進入緊急狀態時如何平衡好政府、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及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等問題,從而體現國家進入應急狀態下各方共渡難關的分擔精神。

例如,就未復工期間職工工資待遇而言,從風險共擔的角度出發,為減輕企業工資支付壓力,如果將企業負擔的部分或全部工資或生活費用轉變為特殊時期的失業保險金,由社會風險分擔機制負擔,國家財政資金可補貼一部分,注入社保基金共同承擔,向勞動者支付失業補助金,那麼既可以減輕企業的經濟壓力,同時也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勞動者在停工期間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建議盡快制定專門的應急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作為《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等的配套法律,為將來各種應急狀態下處理好政府、企業及勞動者三方之間的風險分擔、依法調整緊急狀態下勞動與社會保障關系以及適時出台補充意見提供法律依據。通過梳理此次疫情以及國家歷次發生的大規模災害或者緊急狀態下有關勞動與社會保障中的問題,研究曾經發布的專門調整和救濟災情下的勞動關系雙方利益的規定,以及給予受災群眾和低收入人群的各種救濟保障措施,總結經驗與做法,為出台應急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做好基礎工作,建立長效緊急狀態下勞動關系風險分擔機制。

總之,緊急狀態下將勞動風險在政府、企業及勞動者三方主體之間進行合理劃分,並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使之有法可依,定紛止爭,從而穩定緊急狀態下的勞動關系和社會秩序,做到急而不亂,急中有序。

(作者為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上海市法學會勞動法學研究會會長)

(責編:孫爽、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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