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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企業工會工作條例》10月1日起實施

盧翔

2020年08月13日08:58  來源:《工人日報》

本報訊(記者盧翔)江西省近日出台《江西省企業工會工作條例》,對企業工會組建、職責、經費和財產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對企業建會時間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企業應當自開辦或者設立之日起1年內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對未建立工會組織企業,上級工會有權督促並指導組建,企業應予以支持和協助。對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其所在地的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可以自期滿后的第1個月起,按照工會經費收繳規定向企業收繳建會籌備金,企業工會組織建立后,建會籌備金應當返還給企業工會。

企業應當支持企業工會履行職責,並為其開展工作提供設施、活動場所等必要條件和相應保障﹔上級工會對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的企業工會負有指導、服務和監督職責﹔縣級以上政府及其人社等部門應當依法支持企業工會開展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針對企業工會主席在維護職工權益時出現缺少話語權、維權難等問題,《條例》規定,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工會主席按企業黨政同級副職條件配備,專職工會副主席按不低於企業中層正職配備。其他企業工會主席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

對於無固定用人單位的貨運司機、網約車司機、快遞員、網約送餐員等靈活就業人員加入工會較為困難的問題,《條例》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申請加入工作時間較長或者具有挂靠關系的所在企業的工會,也可以就近申請加入區域或者行業聯合工會。

《條例》明確,企業不得以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等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為手段,阻撓和限制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責編:程宏毅、孫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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