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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手冊PK勞動合同,誰更勝一籌

周倩

2020年08月13日09:19  來源:中工網

趙春青 繪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一名北漂,2018年畢業后就和女友一起來到北京發展,2019年底,我們結婚之后,感覺在北京生活壓力大,於是想回老家發展。春節前,深圳一家設計公司在河北的分公司決定錄用我,每月工資6000元,面試官說由於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派我去天津工作3個月,等新員工到崗,就調我回來。我解釋說我之所以回家發展就是想結束在外漂泊的生活,想在家過安穩的日子。但是面試官答應我最多3個月肯定讓我回來。我覺得薪酬不錯,就答應了。

2020年2月份,我開始來到天津的辦事處工作。今年5月份,我要求回老家工作,但是公司一直以沒招到新員工為由讓我再堅持堅持。今年6月份,我實在不想一人在天津漂著,就回家了。可是公司主管說,個人要服從組織,公司《員工手冊》上明確規定: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工作崗位,員工應該無條件服從。如果我不回天津工作,就得主動辭職。我想請問,公司可以任意調整我的工作地點嗎?我有權拒絕嗎?

河北 曉宇

為您釋疑

曉宇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我認為主要還是得看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是如何簽訂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要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並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工作地點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因此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否則很可能構成違法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明確的工作地點,並做了相應的列舉,在實際履行過程中,調整工作地點屬於勞動合同中列舉工作地點之一的,這種調整屬於雙方按照事先約定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征求勞動者的同意即可進行。如果調整的工作地點不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此時工作地點的變化,就不屬於勞動合同履行的范疇,而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既然是勞動合同的變更,就必須協商一致,用人單位無權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地點。

根據您的情況,首先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許諾您三個月以后調回來,這是基於誠實信任的原則,根據您的描述,公司在這一點上是有違誠信的。其次,公司《員工手冊》的內容在法律上有被認定為無效的嫌疑。因為勞動合同可以說是員工的一項個性化權利,其效力高於公司的規章制度。通過《員工手冊》的規定剝奪勞動者勞動合同中確定工作地點的權利,在法律上這個《員工手冊》是無效的。

具體到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如果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地點是在河北,那麼公司單方面將您留在天津的做法就是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的,屬於違法變更,您有權拒絕履行該決定。如果您拒絕到天津辦事處工作,但沒有出現嚴重失職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無權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北京義賢律師事務所 黃樂平

(責編:程宏毅、孫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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