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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休假,還需健全配套措施

馮海寧

2020年08月20日08:33  來源:《工人日報》

暑期是休假高峰,但不少人因各種原因無法休假。深圳市前不久公布的《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出強制休假制度,引發公眾熱議。(見8月18日《北京青年報》)

休假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但長期以來,不少勞動者的休假情況不如人意——有的用人單位根本沒有設置休假制度,有的因為工期緊任務重而不批准休假,有的允許休假但不帶薪甚至扣工資,諸多員工為了保住飯碗、多賺錢主動放棄休假……如此,帶薪休假制度的善意被大打折扣,員工有苦難言。

事實上,早在2008年起開始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其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該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還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該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要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然而,這些條款的落實效果並不理想。從保障勞動者健康的角度來說,深圳此番“為了避免對員工健康造成人體機能過度損耗或者身心健康傷害”而提出的強制休假很有必要。其具體表述是,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員工帶薪休假制度,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和工會等組織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員工帶薪休假制度的監督檢查。相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深圳的表述確有進步。比如,監督檢查主體增加了“工會等組織”,監督力量大大增強﹔規定用人單位“嚴格執行”,規定有關部門和組織“加強”監督檢查。

要讓規定真正落到實處,還需配套一些舉措和制度。其一,既要增加監督主體又要豐富監督手段,明確分工並有效銜接。其二,設置一些激勵手段和措施。諸多企業難以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主要原因是生存壓力大,因此不妨嘗試對休假制度落實得好的企業給予稅收減免等優惠和激勵。其三,嚴懲惡意侵害職工休假權的企業,將其納入勞動市場黑名單,提醒應聘者警惕。

此外,可以定期檢查、調研用人單位落實休假制度以及員工休假安排等具體情況,可以將職工休假權的落實情況納入企業的評優評先考核體系,等等。

謀求企業發展不能犧牲勞動者健康權益,休假權的落實關乎每一位勞動者的健康權,立法與執法,該完善的要及時完善,該落實的必須全力落實。

(責編:程宏毅、宋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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