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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職工與單位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嗎

李國

2020年08月20日08:35  來源:中工網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重慶一家進出口公司的員工。因生孩子,從2019年11月公司給我計算哺乳期,我也盡心工作。但是,公司從2019年開始走下坡路,今年疫情影響,全體員工的收入急劇下降,已經影響了我的家庭收入。我想跟公司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也同意,但因為我尚在哺乳期之內,所以很擔心解除勞動合同會被認定無效。

請問,我可以和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嗎?

重慶 何女士

為您釋疑

何女士您好!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哺乳期內的女職工是可以和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況,公司不得主動提出與何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會被認定為違法,即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訂立合同情況發生變化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生產經營困難等理由裁減處於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以下簡稱“三期”)的婦女,但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三期”期間的女職工就不能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與“三期”期間的婦女解除勞動關系,該解除的效力將會被依法認定為合法、有效。即“三期”期間的婦女如果主動提出辭職﹔或者用人單位提出與“三期”期間的婦女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以及“三期”期間的婦女有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等情形,導致勞動關系解除。

由此可見,我們國家已經通過多層次的保護體系保護婦女的勞動權利,也通過法律的強制手段保障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內可以在一個公平公正的環境中工作、就業,同時法律也賦予了企業通過合法手段解除與“三期”女職工勞動關系的權利。

北京德恆(重慶)律師事務所 李建

(責編:程宏毅、宋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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