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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難、討薪難……近年來,超齡勞動者權益受損現象多發

超齡職工維權,頻遇“老大難”

本報記者 柳姍姍

2020年08月27日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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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市場議價低,在用工成本不斷增高、各地不時出現用工荒的情況下,超齡勞動者有力緩解了部分用人單位的招工壓力。但社會在享受超齡勞動者帶來的便宜時,也應保障好其勞動權益。

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正迅速發展,超齡人員就業情形越來越普遍。有統計顯示,除極個別具備較高專業技能而被返聘的工程師、醫師等高層次勞動者外,超齡勞動者絕大多數集中於餐飲、保安、清潔等勞動密集型的服務行業。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則勞動合同終止,這意味著超齡職工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近年來,超齡職工遭遇討薪難、維權難等事件屢被曝光。專家表示,應進一步從法律層面保障該群體的權益,讓他們也享受作為合法勞動者的公平和尊嚴。

勞動者超齡,出現意外難追償

2019年1月1日,趙某退休后與吉林省遼源市某綠化公司簽訂了臨時用工合同書,合同期限為一年。雙方在合同書中約定,綠化公司根據生產需要安排工作,趙某需量力而行,出現一切安全事宜,均由趙某自行承擔,如因趙某身體生病或因病死亡產生的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公司不予負擔。

當年11月18日,趙某在清理積雪時,被發現意識喪失俯臥於龍山公園中,救護車到達現場時趙某已經死亡,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証明(推斷)書載明,其死亡原因為呼吸循環衰竭,但死亡原因沒有做鑒定。

今年1月6日,趙某家屬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等合計50余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務關系。同時,趙某死亡雖發生在工作場所,但其家屬未能提供証據証明趙某的死亡與在公司的工作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公司存在過錯,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從裁判文書網和媒體相關報道中可以看到,此類案件並不少見。如,66歲河北籍在京打工者劉某獲得“工傷與第三人侵權雙份賠償”案,是北京地區超齡農民工獲“雙賠”第一案。該案中,劉某在上班期間去市場買保潔工具,回程路上被小轎車撞傷導致三根肋骨骨折,事發時,他已經61歲,屬超齡工人。

劉某經過5年多的艱難維權,才因當年公布的《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中明確規定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應予支持”,終於獲得“雙賠”。

無勞動關系,工傷認定陷僵局

“《工傷保險條例》的制定就是為了保障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但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職工要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法律關系。”吉林創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鄭策告訴記者。

“在我國,盡管立法存在一些沖突,實踐也存在不同裁判觀點,但大部分情況下,一旦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不能建立勞動關系,也就不能繼續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因此,超齡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后,隻能通過民事損害賠償尋求救濟。”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兼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說,但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多以侵權人有過錯為基本前提,這就導致超齡勞動者在很多情況下無法獲得賠償。

沈建峰告訴記者,近年來,我國相關部門通過各種政策性文件、解釋等希望解決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險的問題,如建筑領域農民工推行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制度,不再以勞動關系為參加工傷保險和認定工傷保險的前提,解決了建筑領域達到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工傷問題等。

“這些制度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其規范效力位階低,僅針對特定情況或者特殊勞動者群體而不是普遍規則等,更重要的是,一些規則在實踐操作上存在很大困境。”沈建峰說,例如不以勞動關系為前提,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規則,在表面上看解決了超齡勞動者不能認定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但實際上,如果不認定工傷,不進行工傷等級鑒定就無法按照工傷保險的待遇標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而要認定工傷,又因為沒有勞動關系而無法認定,最終陷入僵局。

鄭策說,目前,因職工退休后無法繼續繳納工傷保險,一般她會建議企業為超齡職工購買雇主責任險,這種商業保險的賠償范圍與工傷保險基本上相同,一旦職工在工作場合發生意外事故,該險就可為企業分擔相關風險。有的實力雄厚、管理人性化的企業還會為超齡職工多買一份意外保險當作福利。

如何保障超齡職工勞動權益

實際上,不僅是工傷賠付問題,超齡職工在各項勞動權益方面還面臨很多其他問題。根據媒體報道,2014年,蘭州市城關區環衛部門要求超過退休年齡的環衛工簽訂一份所謂“生死承諾書”,承諾工作期間產生的一切人身損害都由本人承擔,后被當地相關部門叫停。2018年,江蘇鹽城市阜寧縣81歲老人薛春勤討薪一年無果引熱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以其超過退休年齡為由拒絕其討薪訴求,后媒體報道介入,公司才將拖欠的1萬元工資還給老人。

不難看出,超齡勞動者在勞動市場上往往處於弱勢一方,他們主要集中在餐飲、保安、清潔等勞動密集型的服務行業,大部分來自低收入家庭。因為市場議價低,在用工成本不斷增高、各地不時出現用工荒的情況下,該群體有力緩解了部分用人單位的招工壓力。但社會在享受超齡勞動者帶來的便宜時,也應保障好其勞動權益。

遼寧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湯閎淼告訴記者,在實踐中,超齡勞動者工作權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主要體現為兩種情形:一是對超齡勞動者的就業歧視。雇主濫用解除權或變相強迫辭職等情況時有發生﹔二是制度性原因。達到退休年齡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將喪失勞動者資格,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協議被認定為勞務協議,被排除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的適用范圍外,致使其權益受到損害。

“在社會老齡化背景下,合理而公平地對待超齡勞動者不僅涉及該群體的權益保護,也事關保護超齡勞動者勞動意願、保障勞動力供給和其他勞動者的反向歧視問題。因此,必須從整個勞動力市場的角度,認識超齡勞動者的保護問題。”湯閎淼說。

來源:工人日報

(責編:孫爽、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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