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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觀察】以制度創新保障超齡勞動者工傷權益

翁仁木

2020年09月07日09:48  

隨著經濟生活水平提高和醫療衛生技術進步等,人口預期壽命越來越長,老齡化趨勢日益明顯,同時,有越來越多的超齡人員重返勞動力市場。在人口老齡化嚴重的地區,如北京、上海,地方政府已經在實施老齡人力資源的二次開發政策,鼓勵有就業能力的低齡退休人員就業。超齡勞動者對於緩解部分崗位人員結構性短缺,充分開發利用人力資源,具有重要意義。在人口老齡化日益加劇的情況下,其在勞動力市場中的重要性將不斷提高。

超齡勞動者在就業過程中面臨權益保障問題,尤其是工傷權益問題比較突出。這主要因為我國工傷保險制度與勞動關系捆綁,一般情況下,勞動關系成立是工傷認定進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根據我國現有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與超齡勞動者建立的不再是勞動關系,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不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而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當前,解決超齡勞動者工傷權益保障的主要思路有以下幾方面建議。

一是工傷保險與勞動關系逐步解綁,將超齡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范圍。工傷保險制度初衷是保障勞動者職業傷害風險,凡是職業傷害均應納入保障范圍,而不應設置勞動關系門檻,這既是保障勞動者工傷權益的需要,也是工傷保險制度自身長遠發展的需要。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已經實現了有勞動關系人群的制度全覆蓋,需要回應社會訴求,進一步擴展到所有職業人群,其中包括超齡勞動者。超齡勞動者的工傷權益保障已經引起了政府部門的重視。比如,浙江省在工傷保險地方立法中就規定,超齡勞動者可以試行參加工傷保險。浙江省人社廳等3部門出台了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指導意見,並在部分地市試點。人社部專門轉發了浙江省的文件,供全國其他省份參考借鑒。因此,在相關政府部門重視下,超齡勞動者工傷權益保障問題有望逐步得到解決。

二是超齡勞動者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關鍵在於創新制度設計。目前,工傷保險制度是基於有勞動關系職工設計的,超齡勞動者有一些不適應之處。比如,退休返聘人員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旦受傷致殘就不宜再每月發放傷殘津貼,以免造成社保待遇雙重享受。再如,超齡勞動者仍應設置一定的年齡條件。隨著年齡增長,人的身體機能在下降,發生意外傷害的風險在提高,尤其是目前工傷保障情形包括了突發疾病死亡,超齡勞動者的風險更高。因此,若不加限制的將所有超齡勞動者均納入工傷保險,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和工傷保險基金超支風險。

三是充分發揮用人單位的作用。用人單位始終是工傷預防的主體,對於使用超齡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要結合超齡勞動者的特點,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和勞動保護。對於用人單位使用超齡勞動者而難以參加工傷保險的,要在簽訂勞務協議時,明確勞務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職業傷害責任、勞動保護等權利和義務,並通過雇主責任險和意外傷害險等方式提供保障。

四是超齡勞動者個人也要有維權意識。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制度需要逐步實現,而且短期內隻能採取自願參保方式。因此,即使政策出台,超齡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保險,關鍵看用人單位是否願意參保,其中也需要勞動者爭取,並在勞務合同中做好約定。

(作者單位: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

來源:工人日報

(責編:孫爽、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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