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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業把部分業務轉給新企業,並派員工到新企業工作,三方約定未明,員工與新企業之間產生勞動糾紛后,工會及時介入助勞動者維權——

“借出去”的員工誰來管?

本報記者 劉旭

2020年09月17日08:46  

近日,在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大連金普新區總工會勞動關系調解中心勞動爭議調解室裡,張麗和孫紅分別拿到了企業方支付的疫情期間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共計6000元,勞動關系雙方握手言和。

可誰能想到,就在3個小時前,雙方還是互不相讓的狀態。

這是大連市中院、大連市總工會聯合出台《關於推進勞動爭議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見》以來,大連市中院首次聯合大連市總成功調解的訴中委托調解案件。當天,大連金普新區總工會勞動關系調解中心調解員楊先海就“新企業接盤,員工誰來管”這一勞動爭議進行了調解。

“新企業接盤業務,勞動關系老企業撒手,新企業也不接手,那我們員工怎麼辦?”調解中,張麗發問。

張麗和孫紅曾是大連一家環保制品企業員工。2019年12月,企業因經營不善倒閉,將一部分尾單交給大連市一家新能源科技公司,原先從事這部分尾單業務的張麗等10多名員工進入新企業工作。

工作沒多久,疫情突如其來,這家科技公司不得不停產3個月,張麗等人一直待業在家,等待公司復工。在此期間,該科技公司沒有按相關規定支付張麗等人最低工資,也沒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事宜。張麗他們一直被“晾”著。

在與該公司溝通無果后,張麗和孫紅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向張麗、孫紅支付疫情期間3個月的工資,但張麗認為,除了工資,科技公司還應支付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等。為此,張麗他們又一紙訴狀將該科技公司訴至法院。

該科技公司負責人則認為,張麗等員工只是被公司“借用”,公司並沒和這些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與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

“兩家企業和員工三方都沒有簽訂明確的書面協議,導致各方權責不清,員工和新企業之間產生糾紛。”楊先海認為,雖然環保制品企業沒有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鑒於其已倒閉,而員工已進入新企業工作一段時間,應認定員工與新企業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因此疫情期間的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應由新企業支付。楊先海同時請企業體諒員工的生活困難:“張麗和孫紅兩家的家庭收入已經因為疫情大幅減少,這應得的幾千元是她們家一兩個月的生活費。”

在楊先海的調解下,勞動關系雙方願意各讓一步。最終,雙方收到大連市中院民事調解書,調解金額為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每名員工6000元。

據了解,疫情發生以來,像案例中員工跟著訂單、項目被“共享”“轉手”的現象增多。大連金普新區總工會提醒勞動者,遇到這類情況,一定要明確勞動關系是否隨訂單、項目走轉移:不管勞動關系是保留在原單位還是“跟著新單位走”,都要簽訂合同或協議予以明確,確定工資由誰來發放等,若決定離開原單位,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採訪對象要求,部分為化名)

來源:工人日報

(責編:孫爽、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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