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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農民工簽私了協議僅獲賠1.1萬元

通過法律渠道維權,最終獲賠31萬余元

本報記者 楊召奎

2020年10月16日09:02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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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干活受傷后,一農民工選擇與公司私了,僅獲賠1.1萬元。隨后,他發覺自己傷情嚴重,要求公司多付賠償,卻遭到拒絕。於是,他將公司告上法庭。

律師提醒,農民工在受傷后主要有兩種維權渠道:一是走工傷賠償程序,二是走人身損害賠償程序。簽訂私了協議需慎重。

3年前,農民工程某在工地干活時右手臂不慎受傷。由於不懂法,在出院后,他與公司簽訂了私了協議,獲賠1.1萬元。

在此后的日子裡,程某發覺自己的右手受傷嚴重,沒法像以前那樣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覺得公司應該多給他一些賠償,但遭到拒絕。

為此,程某通過法律渠道維權,最終獲賠31萬余元。

在工地受重傷后,與公司簽訂私了協議

今年52歲的程某來自四川巴中農村,2017年4月,他在北京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干活,負責混凝土攪拌和運輸工作。

當年11月,程某在施工過程中操作攪拌機時右手臂受傷。事發當日,他被送往附近醫院住院治療,於一個月后出院。醫院診斷為右前臂擠壓傷,指淺屈肌腱斷裂、拇長屈肌斷裂、拇短伸肌斷裂、拇長展肌腹斷裂、拇長伸肌腹斷裂、骨筋膜室綜合征。上述治療產生的醫療費均由建筑公司墊付。

2018年1月4日,程某想回家休養一段時間。建筑公司(甲方)便與程某(乙方)簽訂了協議書,內容包括:自乙方受傷至本協議簽訂之日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乙方及其親屬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生活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全部由甲方承擔﹔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人民幣壹萬壹仟元整,此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二次手術費、后續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甚至死亡賠償金等全部費用。

此外,該協議書還約定,本協議簽訂后並且乙方收到上述賠償款項后,甲乙雙方勞動關系解除,雙方不再有任何勞動或經濟關系。無論以后發生任何情況,乙方均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不得再向甲方要求賠償任何費用。

要求撤銷私了協議,公司認為“過時效”

在回家休養一段時間之后,程某覺得自己的右手臂受傷很嚴重,“有時候不聽使喚,也沒法干重活”。這時,程某認為建筑公司給自己的賠償少了,希望公司能給他更多賠償,但公司以已經簽訂協議為由拒絕。

在咨詢律師后,程某越發覺得自己被建筑公司“騙”了,於是他於2019年底從老家回到北京,將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獲得公正的賠償。

庭審中,程某訴稱,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協議書顯失公平,應予撤銷﹔建筑公司則辯稱,根據協議書,其與程某之間就本次受傷的糾紛已解決完畢,且對方要求撤銷合同已超過1年的除斥期間。

此后,程某申請對其所受傷的傷殘等級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為此,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民生物証科學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文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程某右上肢損傷鑒定為7級傷殘,評定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

程某對上述鑒定結論認可,但建筑公司對鑒定結論不認可,認為其確定的傷殘等級過高,但不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或申請重新鑒定。

經過兩場官司,最終獲賠31萬余元

今年2月,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雇員在從事雇佣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程某在建筑公司承建的項目工地因工作受傷,建筑公司對程某的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程某在工作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於其自身的傷情亦存在過錯。就雙方的責任比例,確定雙方負同等責任。

該院同時指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本案中,程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為鑒定意見作出之日,程某行使撤銷權並未超過1年的除斥期間,因此就建筑公司的抗辯不予支持。結合程某的傷情及訴爭協議所約定的賠償金額,該院認為,該協議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程某要求撤銷該協議,予以支持。

最終,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建筑公司於判決生效后7日內賠償程某各項損失317405元。

建筑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庭審中,建筑公司主張,本案糾紛應先進行勞動仲裁,並適用勞動關系方面法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等。

今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雇員在從事雇佣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程某於2017年11月發生事故傷害,建筑公司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現程某向其主張相應賠償責任,於法有據,故對建筑公司該項上訴意見不予支持。於是,該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此案,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友表示,農民工在受傷后想要維權主要有兩種渠道:一是走工傷賠償程序,不過需要走確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程序,耗時會很長,有的時候企業還會故意利用程序拖延時間﹔二是走人身損害賠償程序,雖然賠償金額可能沒有工傷賠償高,但可以盡快拿到賠償。這需要結合農民工的証據掌握情況、受傷情況等來決定走哪個渠道更合適。

(責編:孫爽、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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