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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5項勞動關系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

侵犯勞動者權益,鄉鎮街道可以“硬管”

2020年10月22日08:51  來源:《工人日報》

本報訊(記者康勁)甘肅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甘肅省賦予鄉鎮和街道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目錄》,其中有5項涉及勞動關系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下放,引發部分用人單位和職工的關注。

據了解,這5項處罰權包括: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處罰,對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處罰,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處罰,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處罰和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處罰。

甘肅省政府在有關通知中表示,將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賦予鄉鎮和街道,是黨中央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深化鄉鎮和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的必然要求。

據悉,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上述5項行政處罰權,以前均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提出,為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賦予鄉鎮街道部分行政處罰權,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符合條件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管轄區域內的違法行為行使有關縣級政府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有關人士表示,以往面對勞動關系領域發生的糾紛和違法行為,鄉鎮街道無權處理,隻能配合調查和調解。5項勞動關系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的綜合執法局(隊),從過去的“軟管”變“硬管”,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勞動者權益的維護。

針對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后可能出現的新問題,甘肅省要求,各市州政府要督促所轄縣級政府要對下放的權限加強指導,適時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及時糾偏正向,確保賦權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使鄉鎮和街道更好服務基層、服務群眾、服務民生。

按照《甘肅省賦予鄉鎮和街道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目錄》的規定,10項行政許可和205項行政處罰權都將下放鄉鎮街道,涉及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生態環境等10多個領域。

(責編:孫爽、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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