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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場所多次對員工進行“職場霸凌”,干擾公司內部調查

上司打罵下屬遭辭退 起訴索賠被駁回

2020年10月29日08:58  來源:《工人日報》

公司管理人員因多次對下屬進行言語、肢體上的攻擊而被辭退,其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賠償金。日前,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法院認為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19年9月,蘇州某公司員工小李在公司內網發出求助信件,稱自己入職以來不時受到上級王某的手掐腳踢,王某還在團隊周會上用遙控器、筆和鼠標砸自己,現場參會的同事都可以作証。

小李稱,王某還時常對自己進行言語侮辱及恐嚇。郵件中附有受傷照片,小李提供了王某辱罵自己的錄音,內容為王某警告小李要識大體、要服軟,並對其進行人身攻擊。

收到郵件后,該公司立即調整了小李的崗位,並對此事進行調查。但員工反映,王某叮囑同事們接到調查人員電話應該怎麼回答,但多名員工稱王某情緒起伏很大,確實存在小李在信中所述行為。

同年11月,該公司向王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確認王某的行為違反公司《員工手冊》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王某明確表示不認可公司的解除理由, 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支付賠償金33萬余元,並申請勞動仲裁。

2020年6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認為該公司單方面解除和王某之間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王某不服,訴至吳中法院。

該公司稱,王某的下屬舉報其多次在工作場所實施暴力及語言侮辱行為,監控視頻和音頻均可証明,且團隊其他人員均証實王某企圖干擾公司內部調查,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相關規定解除與王某的勞動關系合法。

經查明,王某與該公司簽訂的《員工聘用勞動合同》中明確,勞動者應嚴格遵守單位制定的《員工手冊》和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簽署即確認已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接受其內容。《員工手冊》中亦明確員工對工作相關人員實施暴力、恐嚇、侮辱、謾罵、打擊報復、威脅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或進行精神攻擊,或實行騷擾、歧視、誹謗或其他侵害人身權益的行為,第一次違反即解除勞動合同。

王某認為,其對員工手冊的內容並不清楚,也沒有經過培訓,特別是公司提出的條款界定並不清楚,自己的行為不符合使用暴力的標准。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某公司的《員工手冊》是否合法有效,對王某是否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否充分。

法院認為,根據該公司提供的相關証據可認定王某入職即了解了《員工手冊》的相關內容,公司已履行了告知義務,故上述《員工手冊》合法且對王某適用。

此外,結合小李的舉報材料、公司對辦公室同事的調查材料以及王某的陳述可知,其有多次在辦公室、會場針對下屬扔物品的行為,同時還有言語、肢體上的攻擊,甚至企圖干擾公司的內部調查,王某的行為已超越了同事相處、上下級管理的界限,嚴重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定,公司有權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系。

法院還認為,勞動者不僅要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合同義務,還應時刻踐行“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王某的行為顯然不僅違反了公司規定,也嚴重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故公司有權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法院認為該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最終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責編:孫爽、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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