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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實施細則、法律溯及力有爭議,社保機構追償難,工傷保險基金“提前”保障待遇遭遇落地難——

有的耗時四五年,工傷“先行支付”咋這麼慢

律師建議各地盡快制定實施細則和執行辦法,或可建立工傷保險預支付制度

本報記者 竇菲濤

2020年11月09日10:01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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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會保險法》,職工所在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不過現實中,遭遇工傷的職工申請先行支付時並不順暢,困難重重。對此,專業人士建議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舉証責任、先行支付規定的溯及力范圍,並盡快要求各地制定實施細則和執行辦法。

近日,57歲的塵肺病患者老石收到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24.7萬元工傷待遇。此時距離他被鑒定為塵肺病已兩年多。

老石能獲得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已算幸運。記者調查發現,盡管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2011年就已確立,但由於缺少實施細則、法律溯及力有爭議,社保經辦機構認為追償困難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在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時困難重重。

因患病時《社會保險法》未實施被拒

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老石在北京一家煤礦廠從事井下採礦工作,其間單位沒有為他繳納工傷保險,離職時也沒做職業病檢查。2017年7月,老石因塵肺病被鑒定為七級傷殘。

2018年1月,北京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煤礦廠支付老石工傷待遇24.7萬元。因煤礦廠遲遲不支付工傷待遇,老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煤礦廠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終結執行程序。

根據《社會保險法》,職工所在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據此,老石的情況符合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條件。2018年11月,他向北京某區社保管理中心申請先行支付被拒。該社保中心稱,老石接觸粉塵並罹患職業病時間在《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故不適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去年3月,在北京義聯勞動法研究與援助中心公益律師李世澤的幫助下,老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社保中心先行支付其工傷待遇。一審法院認為,社保中心不予先行支付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責令社保中心向老石先行支付各項工傷待遇。

隨后,社保中心提起上訴。但二審過程中,社保中心主動履行一審判決的義務,老石終於拿到了賠償金。

“工傷先行支付制度自2011年實施以來,先行支付的案例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工傷職工從中受益。”多次代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案件的李世澤介紹,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曾調查119件先行支付案例,發現勞動者勝訴的案例佔比68.4%。

“申請到先行支付平均要花四五年時間”

目前,一些地方制定了較為完善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符合條件的職工在工傷鑒定后即可向社保機構申請先行支付。但在部分地區,申請先行支付程序復雜,需確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勞動仲裁、一審和二審等。

對工傷職工而言,申請先行支付不僅面臨著漫長的維權訴訟,還必須邁過社保機構設置的較高的申請門檻。實踐中,對於“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社保機構往往要求勞動者提交法院出具的終止執行裁定書。因沒有明確的受理標准,工傷職工常常奔波於社保機構和用人單位之間。

“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時,往往距離工傷事故發生已經有2年左右,完整地申請下來平均要四五年時間。”李世澤表示。

李世澤透露,對勞動者來說,証明“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較為困難,各地社保機構對於“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判別標准和把握尺度不統一。有的地方要求,必須提供法院出具的終止執行文書來証明“用人單位拒不支付”。

據他總結,勞動者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被拒絕的原因包括:相關法律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缺少實施細則、先行支付后追償困難等。

有的社保機構認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相關的法規對其生效前發生的工傷事故沒有溯及力,即對《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實施之日,也就是2011年7月1日前發生的工傷事故,不支持先行支付。

根據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的調查,絕大多數城市沒有出台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實施細則。現實中,有的地方以缺少實施細則為由拒絕勞動者的申請。

根據《社會保險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先行支付之后追償非常困難,追償成功率較低。”李世澤說,先行支付通常涉及巨額的醫療費、傷殘補助等,通常出於對工傷保險基金安全的考量,社保機構會拒絕部分先行支付申請。

 建議建立工傷保險預支付制度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是為了保障職工及時獲得工傷待遇。”長期代理工傷案件的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管鐵流表示,“很多職工因職業病造成工傷,由於職業病診斷有一個過程,有的職工鑒定工傷后,原來的工作單位已經解散,這時就特別需要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救濟。”

李世澤認為,降低勞動者申請先行支付的維權成本,還需要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舉証責任、先行支付規定的溯及力范圍,並盡快要求各地制定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實施細則和執行辦法,確保這一制度落實到位。

“很多職業病需長期治療康復,有的還會不斷加重,例如塵肺病。”重慶市職業病診斷從業者任在鳴表示,相較於先行支付,建立工傷保險預支付制度,更適合因職業病導致工傷的勞動者。

對此,李世澤建議開通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綠色通道”。具體而言,他認為可以參照商業保險,讓社保機構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參與現場調查並進行初步核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對符合先行支付條件職工的搶救和治療費用進行直接支付。

在管鐵流看來,社保機構能否成功追償,不應成為申請先行支付的前置條件。“《社會保險法》並沒有設定這一條件,隻要符合規定,社保機構就應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先行支付。”他說。

對於先行支付后拒不償還的用人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李世澤建議參照“欠薪入刑”嚴厲處罰。為避免用人單位惡意注銷、轉移財產,李世澤認為,應將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員的個人財產納入追償范圍。

(責編:孫爽、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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