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03日09:05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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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一家超市發現有員工冒用他人姓名入職,遂以違反誠信原則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該事件引人深思。勞動者為何要冒名入職?用人單位在入職之初該如何審核?冒名入職后產生的解約責任、工傷責任誰來負?
法官認為,勞動者應當如實填寫相關入職資料,否則,即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旦發生工傷,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職應為主要過錯方,單位未盡到必要審查義務,為次要過錯方,雙方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17年前,陳明(化名)用其同學“張志平”的身份証入職深圳一家超市,從事理貨員工作。17年后,公司發現陳明身份作假,認為其違反誠信原則,根據該超市《員工行為獎懲辦法》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實踐中,一些勞動者出於各種原因在入職時使用他人的身份資料冒名入職。對於此類情況,用人單位能否以不誠信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冒名入職員工發生工傷,會因為身份信息不准確而無法領取工傷保險嗎?
“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簽訂勞動合同,屬於欺詐行為,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廣東灣流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宸碩告訴《工人日報》記者,如果發生工傷或其他勞動者應當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的情況時,社會保險機構會核實本人真實身份信息與購買社保人員信息是否一致,隻有一致的情況下才會認定其能夠享受相關福利。
冒名入職,公司可解除勞動關系
2002年1月22日,陳明以其同學“張志平”的名義、使用“張志平”的身份証入職深圳一家超市,從事理貨員工作。2011年4月1日,陳明晉升為店長。
工作期間,陳明提交的《入職情況表》、身份証復印件、健康証、流動人口婚育証明、畢業証書、勞動合同,均顯示使用“張志平”這一姓名。
陳明冒名入職的事情,最終還是被單位發現了。2019年8月26日,超市認為陳明“違反誠信原則”,根據《員工行為獎懲辦法》規定,該超市解除了與陳明的勞動合同。
陳明認為超市方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因此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陳明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在長達17年的時間,均以虛假的姓名和身份與超市建立勞動關系,其行為顯然構成對用人單位的嚴重欺騙和違反誠信原則,符合《員工行為獎懲辦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超市一方提交的獎懲辦法培訓簽名表,有陳明本人的簽名確認,可証實其在2014年10月19日和2018年3月27日的兩次培訓中已知悉這一獎懲規定,即用人單位已經履行了向勞動者的告知義務。獎懲辦法的上述規定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不存在明顯不合理情形,可以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因此,超市依照《員工行為獎懲辦法》規定,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冒名勞動者出工傷,責任誰來擔
2012年2月14日,劉芳冒用“劉四女”的身份入職東莞建福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建福公司用劉芳提供的“劉四女”身份証並以工資1340元�月的繳費標准辦理了社會工傷保險手續。
2012年2月21日晚,劉芳騎自行車橫過公路時與一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搶救無效於次月1日死亡。當年11月12日,劉芳被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然而,劉芳死亡后,因其屬於冒名參加社會保險,故其親屬未能得到社保部門的工傷賠償。
法院認為,劉芳冒用“劉四女”的身份入職建福公司工作,並簽訂了勞動合同,依法確認實際勞動者劉芳與建福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但由於劉芳冒名入職,公司按被冒用的“劉四女”名義參加社會保險,發生工傷后,因身份不相符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最終判定,劉芳借用他人身份証與建福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公司在未嚴格核查個人身份信息的情況下直接以其所冒用身份辦理工傷保險,雙方均存在過錯。對於社保損失責任承擔問題,劉芳因冒名入職具有主觀故意故負有60%的主要責任,建福公司因對冒名入職審查不嚴故負有40%的次要責任。
“在勞動者發生工傷時,工傷待遇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單位承擔,一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律師張宸碩介紹,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勞動者是否身份造假,單位應當承擔的部分還是由單位全部承擔,而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由勞動者和單位根據過錯責任分擔。司法實踐中認為,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職應為主要過錯方,單位未盡到必要審查義務,為次要過錯方。也就是說,單位作為較小過錯方需要承擔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款項金額的一小部分,大約在20%至40%之間,其他的損失由勞動者自行承擔。
勞動者應誠信,單位應審查核實
“冒用他人身份入職情況發生在工廠較多,原因多為年齡不足、超過招工所需年齡、學歷不夠等。”深圳市一電子公司人力資源主管蔡小姐告訴記者,隨著公司入職審查越來越嚴格,近年來此類情況已不多見。
“勞動者應當以其真實身份入職,如實填寫相關入職資料。否則,即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邢蓓華法官告訴記者。
“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入職,用人單位用該假身份購買社會保險, 發生工傷的,社會保險部門如查明系用假身份辦理社會保險,依據相關規定,社會保險部門將不予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承擔該部分損失。”邢蓓華介紹,但是對於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無論勞動者是否如實告知,用人單位均需承擔相應責任。
“因勞動者冒用他人信息入職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追究因此發生的損失。如果被冒名者與冒名勞動者串通或者明知勞動者是冒用入職的,其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律師張宸碩說。
勞動者有如實告知的義務,用人單位亦有審查核實勞動者身份的責任。因此,對於工傷保險基金拒絕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其損失應按照雙方過錯進行責任劃分。一般情況下,對於冒用人發生工傷時已滿16周歲,由冒用人承擔主要責任,用人單位承擔次要責任﹔如冒用人發生工傷時不滿16周歲,由用人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冒用人承擔次要責任。
“在勞動者入職時,單位應當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要對員工做背景調查,要求其本人提供身份証原件交由單位核對等。發生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職的情況,單位也具有一定的失察之責。”張宸碩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