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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暫緩工傷鑒定,農民工無過錯不擔責

劉旭

2021年02月19日08:49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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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受傷后,原本打算第一時間申請傷殘鑒定的農民工張山,由於受到疫情影響推遲了鑒定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其工作單位非但不予工傷賠償,反而以曠工為由將其開除。仲裁委明確,這種行為得不到法律支持。

“裁決北京某保安服務公司大連分公司向張山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費差額、住院伙食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共計17萬余元。”近日,大連市農民工張山收到大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的裁決書,一筆因疫情延遲的賠償款終於給付了。

仲裁委明確,因疫情暫緩工傷鑒定,用人單位拒不賠償還將農民工除名的行為得不到法律支持。

試用期不慎受傷

張山的老家在黑龍江海林市,2019年3月3日他應聘到大連市一家保安公司擔任保安,保安隊長與他口頭約定月薪3200元,試用期一個月,然后簽訂勞動合同。

2019年3月13日,公司組織保安訓練,張山在訓練中不慎左腿受傷,公司送張山到醫院檢查,診斷為左膝內側副韌帶不完全性撕裂、左膝半月板損傷、左脛骨近端骨挫傷。

住院一個月,醫療費4.6萬元,用人單位墊付4萬元,張山墊付6000元。但用人單位認為試用期未工作,隻願意多付兩個月工資,不同意申報工傷。

無奈之下,張山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為自己辦理工傷認定。2020年2月26日,經大連市甘井子區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調查,認定張山系在工作時間、因工受傷。

被疫情推遲的工傷鑒定

張山接到工傷認定書當天應當申請傷殘鑒定,但受疫情影響,大連市工傷鑒定工作暫緩進行,張山隻好在家等待鑒定,沒去單位上班。

2020年7月9日,大連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組織工傷職工進行鑒定,張山經鑒定為停工留薪期滿﹔傷殘九級。

張山申請賠償,公司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張山應在2020年3月上班,並提供鑒定結論書,結果曠工了4個月,已被公司除名。

“防疫期間減少人員聚集,工傷認定和鑒定都推遲了。沒有鑒定,就定不了傷殘等級和相關賠償金額,怎麼能說是我的錯呢?”張山認為,疫情屬於不可抗力,自己沒有過錯。停工留薪期一年后,單位沒有通知他上班,也沒通知要求他提供鑒定結論書。他是在結論下達后第一時間找單位主張賠償的。

律師支招如何化解雙方風險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單位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大連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目錄》,結合張山的“工傷初次鑒定結論書”,其停工留薪期為8個月。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賠償,還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裁決用人單位支付17萬余元。

王金海提醒用人單位,疫情防控期間,單位招聘新員工,一定要先簽訂勞動合同,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這樣不僅讓職工發生工傷后能夠享受工傷待遇,也化解了單位經營風險。

(當事人為化名)

(責編:張克非、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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