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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后,農民工終拿到被欠6年的勞務費

劉旭

2021年03月12日10:12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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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被包工頭欠薪6年,將包工頭及發包方某勞務公司起訴至法院。兩審后,農民工勝訴,但包工頭名下無財產,法院判勞務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農民工終於拿回欠薪。律師提醒用人單位,不要把工程項目發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本報訊(記者劉旭)近日,遼寧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發出結案通知書。在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市區兩級法院推動執行后,農民工張洋終於拿到了拖欠6年之久的勞務費以及延遲履行利息、訴訟費、公告費和執行費共計3.17萬元。

2014年,張洋從老家遼寧本溪市到大連市東港工地打工,和包工頭葉尚興約定日薪100元。當年9月30日,他沒領到薪水卻收到一張欠條——拖欠勞務費3萬元。每年張洋都會找葉尚興索要,還到勞動監察部門和政府信訪部門投訴,未過訴訟時效。2019年5月,張洋來到大連市西崗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中心安排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擔任張洋的代理人。將葉尚興、發包方沈陽某建筑勞務公司起訴到法院。

葉尚興因拖欠十幾位農民工工資拒不給付,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偵查。勞務公司向法院提供了96.87萬元的工程款支付清單,表示已給付勞務費。

然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規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9年底,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葉尚興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張洋工資3萬元,勞務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一審判決后,勞務公司不服,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明確規定,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証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証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勞務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個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勞務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終審判決后,律師向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葉尚興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承辦法官梁超升查封了勞務公司的銀行賬戶,勞務公司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勞務公司提出的執行異議無正當理由,並告知勞務公司負責人,如果不在2021年春節前履行義務,將對公司作出罰款的強制措施。勞務公司將張洋的工資、案件訴訟費、執行費打入中山法院的賬戶。

王金海提醒用人單位,不要把工程項目發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即便是支付了工程款和勞務費,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當事人為化名)

(責編:張克非、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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