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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本月起施行

強化政府協作支持力度﹔明確上級工會可跨級監督,破解“基層工會不敢監督”難題

李玉波

2021年05月17日09:10  來源:《工人日報》

本報訊(記者李玉波)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介紹,《條例》強化了政府協作支持力度,明確上級工會可跨級監督,解決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實踐中“監督職責不明”“不敢監督”“監督協作沒有依據”等問題。

《條例》於2018年10月列入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18∼2022年立法項目,2019年、2020年列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立法調研項目。自治區總工會高度重視,在自治區人大社會委的帶領下,先后赴廣東、安徽、江蘇進行了區外立法調研,“在區內外調研及征求區總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反復推敲,共修改了6稿30余次”。

《條例》強化了政府的協作支持力度。一是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支持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二是規定了政府與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工會建立協作機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支持工會做好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三是明確規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要求,依法公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結果。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勞動違法用人單位,旗縣級以上地方工會應當將其納入勞動關系預警名單,與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相關信息。

《條例》明確監督的主體是各級工會組織,同時明確了不同層級監督主體的職責。根據《條例》,各級工會應當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發現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經所在工會同意,可以直接進行監督。這一“跨級監督”的規定,解決了實踐中“基層工會不敢監督、上級工會不能監督”的問題,增強了《條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充分體現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預防性法律制度特性,通過溝通協商,將工會的“柔性監督”與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剛性監督”有機銜接,既互相協作又互為補充,力爭有效推動相關問題的解決。

自治區總工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出台有助於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更加充分地發揮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基礎性作用,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責編:蔡雨荷、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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