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竹
2022年01月14日09:35 來源:《工人日報》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堅持從國情出發,總結工會近年來工作改革與實踐創新經驗,完善了對工會基本職責、基本任務與義務的立法表達。主要體現在:在第六條原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增列“竭誠服務職工群眾”作為工會的基本職責,同時在該條完善了勞動關系協調、民主管理和服務職工等落實基本職責的具體機制與制度﹔在第三十二條增加了工會在思想政治引領、勞動和技能競賽、職業教育、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等工作中的職責規定。
增列“竭誠服務職工群眾”作為工會的法定基本職責
2001年修改的工會法首次明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為工會履行維權基本職責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和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把竭誠為職工群眾服務作為工會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2018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同全總新一屆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談話時指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是工會組織的基本職責。
在工會法中將“竭誠服務職工群眾”增列為工會基本職責,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大舉措,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時代需要,是新時代黨對工會組織的政治要求,也是新時代中國工會組織基本職責和工會工作創新發展的必然立法表達和題中應有之義。將“服務”與“維權”共同列為工會的法定基本職責,是從立法上要求各級工會進一步樹立以職工為中心的鮮明工作導向,把群眾路線作為工會工作的生命線和根本工作路線﹔適應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把職工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新的使命,積極主動研究滿足職工群眾的多樣化需求﹔在維護職工合法的勞動經濟權益與民主政治權利的同時,做好物質生活服務和精神文化服務,不斷增強他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從而更加廣泛地把廣大職工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
完善工會履行維權服務基本職責的具體機制與制度要求
此次工會法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工會履行維權服務基本職責的具體機制與制度要求,在第六條明確提出“推動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增加“民主選舉、民主協商”作為民主管理內容,將“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作為工會履行基本職責的重要內容。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完善政府、工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協商協調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新時期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不僅包括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也包括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政府與工會聯席會議等其他制度機制。新修改的工會法將工會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機制作了更加開放的規定,為工會通過多種方式協調勞動關系、履行維權服務基本職責提供法律支撐。
職工民主管理是社會主義民主的組成部分。我國職工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的形式包括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既是工會的權利,也是工會的職責。本次修法將“民主選舉”與“民主協商”一並增列為民主管理基本內容,對工會組織和推動職工民主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完善和有利的法律依據。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強調要形成“聯系廣泛、服務群眾的群團工作體系”。新修改的工會法明確將“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作為工會服務基本職責的內容,既是落實中央深化工會改革的要求,也是更好發揮工會作為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的需要。這就要求工會堅持職工需求導向,構建以精准幫扶為重點的工會服務職工體系,不斷拓展服務陣地建設,拓寬服務職工領域,創新服務方式,突出服務重點。
增加工會教育、組織職工等方面的義務性規定
新修改的工會法在第三十二條工會教育、組織職工等義務方面,增加了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組織職工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參加職業教育、推進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的工作內容。上述新增的工會義務與任務規定,既是對推進基層工會改革創新實踐經驗和創新成果的總結,也是優化強化工會職能和回應廣大職工需求的立法體現。
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要求工會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教育,引導職工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化“中國夢·勞動美”主題教育,加強以職業道德為重點的“四德”建設,創新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打造健康向上的職工文化。要求工會在督促企業履行技能培訓主體責任的同時,組織職工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參加職業教育,這也是貫徹落實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方案,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的客觀要求。與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相協調,將推進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工作新增為工會義務,有利於進一步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完善工會職責。上述對工會義務和任務的新增規定,將進一步增強工會特別是基層工會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戰斗力。
(作者系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副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