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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歲老裴:5000元“慰問金”抵了我7600元醫藥費

劉旭

2022年01月14日09:38  來源:《工人日報》

在工地上工作的老年農民工並不鮮見。徐勁柏 攝/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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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歲農民工老裴在建筑工地打工受傷,維權時,因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被認定勞動關系,勞動監察大隊無法受理﹔到法院訴訟,沒簽勞務合同,未獲支持﹔最終,醫藥費7600元竟被5000元“慰問金”抵消。專業人士認為,在社會老齡化背景下,合理公平對待超齡農民工不僅涉及該群體的權益保護,也事關保障勞動力供給,應為這一群體的權益保障“做加法”。

1月13日,結束一天電工活兒的老裴揉了揉此前受傷的右腳踝,收拾好工具離開了工地。

62歲的老裴家在黑龍江綏化市農村,兩年半前,在遼寧沈陽一建筑工地施工中,被鑽頭打傷,右踝關節韌帶撕裂,右踝骨多處挫傷,住院治療一周共花了7600元。因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老裴在經歷被勞動監察大隊拒絕受理、訴訟請求未被法院支持后,近日,施工隊和開發商聯合以5000元“慰問金”的形式對其給予了補償。

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予認定為勞動關系,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繳納工傷保險。《工人日報》記者採訪發現,很多像老裴這樣的農民工,雖然過了60歲,但覺得自己還能“干得動”就繼續在城裡打工,卻因為超齡不構成法律上的勞動關系,常被認定為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系。由於雙方大多未簽訂勞務合同,一旦超齡農民工被欠薪、出了事故往往陷入維權困境。

超齡農民工出事故,用工方拿“慰問金”抵醫藥費

老裴出院后的第一周,施工隊和開發商都沒有任何賠償的說法。

“勞務派遣協議生效日期為2018年7月28日~2019年7月28日,出事故是2019年6月17日,我以為時間抓緊點,還能拿到工傷賠償。”老裴說,他認為派遣合同還未過期,就去找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維權,得到的答復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過了2019年2月21日老裴的60歲生日,協議已然終止。

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李鋒認為,老裴的情況不屬於勞動監察處理范圍,向他推薦了法律援助律師張文凱,告訴他可以通過司法手段來維權。

張文凱在了解情況后分析認為,各法院對超齡打工關系認定、賠償范圍的認知不統一,有敗訴的風險。

受疫情影響,時隔兩年多,沈陽市和平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因老裴出事故時年滿60周歲,屬於勞務關系但沒有簽訂勞務合同,且沒有工資單、銀行轉賬記錄等可以証明存在勞務關系的佐証,也沒約定出了事故如何賠償,法院無法支持他申請的醫藥費、誤工費等共計1.3萬元的賠償。

這期間,房地產開發商一直積極推動解決此事,根據工人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主動幫老裴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結果在工傷認定上,又繞回了最開始的難點。《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証明材料。老裴拿不出此証明材料,無法進行工傷認定,不能評定傷殘等級,就無法確定賠付標准。

在老裴堅持上訴后,施工隊和開發商聯合以5000元“慰問金”的形式對他給予了工傷補償。

為啥超齡農民工維權更難

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然而,許多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農民工該如何認定,沒有明確結論。

67歲的張秀香是遼寧建平縣人,2013年,沈陽一家環衛公司體恤他弱視還耳背,讓他做抽糞跟車工,輔助打下手,每月600元。“簽啥合同,隻要按月給我工錢我就滿足了。”張秀香說。

超齡農民工有不少處於不簽合同的“臨時”狀態,既不是正式工,也不是小時工,和正式工一樣上下班,沒繳社保,沒有工傷保險等相關待遇,隻有約定好的最低報酬。他們往往在環衛、保安、保潔等低收入崗位工作,受年齡大、體能較差、技能水平低等因素影響,找工作不容易,通常不會和雇主“談條件”。

與此同時,不簽勞務合同也意味著對雇主缺乏法律約束。張文凱解釋說,在勞務關系中,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農民工沒有主動約定報酬等相關待遇,出事后,法律制裁不簽合同的雇主就會難上加難。加上一些農民工不注重保存工資條、轉賬記錄等証據,連認定雙方為事實勞務關系都很困難。

69歲的蔡國富是遼寧本溪縣人,在沈陽做外牆保溫工。2018年8月,他因沒系安全繩從二樓墜下,左上臂骨折。庭審調解中,雇主表示為蔡國富提供了安全繩,且提供了上崗安全培訓。法院表示,蔡國富不顧安全生產風險,存在過錯,僅支持他的一半賠償申請。

超齡農民工出了事故,因不能認定與用工方存在勞動關系,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如果其存在過錯,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將拿不到全部損害賠償,如果過錯重大,甚至拿不到賠償。

特殊勞動關系要兼顧雙方權益

根據《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數據,近5年來,我國50歲以上農民工所佔比重從19.2%持續增加至26.4%。沒有法律制度兜底,越來越多像老裴這樣的超齡農民工會面臨維權困境。

張文凱認為,特殊勞動關系要兼顧雙方權益。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按勞動關系特殊情形處理。勞動者請求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等應予支持。但勞動者請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賠償金及社會保險待遇的不應支持。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事實上,近些年,有關部門和不少地方都行動起來,為超齡農民工權益保障“做加法”。比如,2018年施行的《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市、縣可以試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參加工傷保險。然而,類似規定僅在個別省份施行,且與現行相關上位法存在一定抵觸。

李鋒建議,企業可以為超齡職工購買雇主責任險,這種商業保險的賠償范圍與工傷保險基本相同,一旦職工在工作場合發生意外事故,該險就可為企業分擔相關風險。

遼寧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湯閎淼則認為,在社會老齡化背景下,合理公平對待超齡農民工不僅涉及該群體的權益保護,也事關保障勞動力供給。因此,必須從整個勞動力市場的角度,解決超齡農民工的保障問題。

(責編:王燕華、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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