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寧寧
2022年01月18日09:11 來源:法治日報
伴隨互聯網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深刻變革,近年來,新就業形態的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快遞小哥、網約車駕駛員、外賣送餐員、網絡直播等從業人員數量不斷增多。尤其是近兩年受疫情影響,新業態規模不斷擴大,互聯網平台成為很多人的謀生手段,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採取平台就業這種靈活形式。
新增就業機會的同時,新業態平台經濟也給勞動法律制度帶來挑戰,新業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一些快遞小哥送餐途中受傷無法認定工傷、網約車司機駕駛途中發生人身損害無法獲賠,還有一些網紅直播面臨天價解約費的困擾由此引發爭議,實踐中的民事糾紛日益增多。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底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多部提請審議的法律案都關注到了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此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的修改后的工會法增加規定,擴展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的覆蓋面,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通過工會組織服務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請審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在第四章中新增了有關禁止招錄環節性別歧視的規定,並同時明確,互聯網平台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平台用工的,參照適用相關規定。
但應當看到,目前有關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規定還比較零散。該如何保障新業態勞動者的權益?如何促進新就業形態良好有序發展?一系列問題亟待解決。
勞動關系處於法律真空地帶
“所謂新業態,主要是指依托互聯網平台從事外賣配送、網約車駕駛、網約代駕、同城快遞等工作。”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王天玉將這類互聯網平台的用工模式概括為三大類:一是平台直接雇用勞動者﹔二是在平台和勞動者之間有勞務派遣企業或區域代理商等主體,形成“平台+勞務派遣企業/區域代理商(勞務外包企業)+勞動者”的用工模式﹔三是勞動者在平台自主注冊和接單。
據王天玉介紹,前兩種用工模式,現行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規定,屬於“披著平台外衣”的傳統用工模式。第三種用工模式具有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特征,實踐中發生糾紛較多,也是最容易出現勞動者權益保障真空的地帶。“在這種用工關系下,一方面勞動者在決定是否接單、在何時何地接單等方面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勞動者在接單后又要接受平台制定規則的約束,這種用工模式與現有法律法規的適應性存在沖突,導致平台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調整面臨困難。”
“目前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一個現實困境,就是在現有的法律規范中找不到依據。新業態的‘新’與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的‘舊’之間的矛盾已經無法回避。”王天玉說。
源頭治理統籌兼顧政策先行
鼓勵新業態勞動者用雙手創造幸福,離不開必要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對於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立法機關開始予以積極回應。1月1日起,修改后的工會法開始施行。修改后的工會法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增加規定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當前關鍵是要落實好三方責任。”中華全國總工會權益保障部副部長王曉華指出,首先是企業的主體責任,無論是什麼類型的企業都要落實好市場主體責任,依法保障好勞動者的權益。其次,政府要落實好法治保障、政策制定和引導的職責,保証市場秩序,保障勞動者利益。最后,工會要履行好維權職責,旗幟鮮明地維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總之,要實現‘源頭治理,共同和諧’。”王曉華說。
為了解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一些政策也陸續出台。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門出台《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中華全國總工會出台《關於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意見》。
“破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保障困境,需要適時地提出政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司副司長劉燕在近日舉行的“平台用工的法律規制”論壇上指出,政策先行可以兜牢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底線。同時,也要統籌兼顧,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和平台的權益。
編纂勞動法典構建規則體系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有多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勞動基准法的議案。建議採取集中立法模式,加強對特殊群體保護,對工資報酬、工作時間和加班限制及補償等制度予以完善。據悉,人社部目前正積極開展勞動基准法的相關研究論証工作。鑒於就業模式正在從“組織+雇員”向“平台+個體”轉變,全國總工會建議制定適合平台經濟運營模式的工時、工資及安全衛生等勞動法律。
“實踐中,很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台的關系屬於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他們有獨特的勞動權益保障需要,單純適用勞動法或者民法的保護都存在不妥之處,處於保護的空白地帶,應根據其特征構建獨特的規范體系。”在王天玉看來,用勞動法典的形式解決目前的法律空白,構建全新的勞動法律規則制度,形成調整勞動關系的三分結構,即由民法調整的獨立性勞動、由勞動法調整的從屬性勞動以及屬於新業態平台的經營性勞動。
“勞動法典需要著力解決三個問題。”王天玉指出,首先是民法典當中沒有規定的雇佣問題,其次是平台的新就業形態,此外還有目前實踐中勞動關系方面存在的其他問題,比如“996”、加班費等等。
具體到新業態,王天玉認為,勞動法典應當首先圍繞定價權進行制度設計。比如薪酬問題,可由工會作為群體代表與頭部企業或者行業協會以集體協商的方式討論勞動定價。又如,從業者通過工會參與制定平台獎懲規則。其次,應提供職業安全保障,即以社會保險的形式為新業態勞動者提供職業安全保障。這種保障應當具有靈活性。此外,還要建立申訴救濟渠道。要創建一個平台、工會、政府參與的三方機制,為從業者提供申訴機制。比如,遭到惡意差評的要有申訴和救濟渠道。
“總之,要破解目前這種新舊之間的僵局,需要順應新就業形態發展的需要,填補現有的制度空白,多角度全盤進行考量給出綜合性解決方案。採用法典化形式對多個勞動制度進行整合協調,既可以適應勞動關系的發展,也可以進一步促進新業態的發展。”王天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