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中國工會新聞

【歲末年終,這些因“疫”爭議怎麼破?①】員工“不服從安排”被辭,為何官司各有輸贏

劉旭

2022年01月20日09:00  來源:《工人日報》

編者按

解除勞動合同、年終考核、年終獎……每到年末,這些關鍵詞都牽動著勞動者的心。當年終歲末遇上疫情防控,這些勞動用工領域的“老話題”出現了“新情況”。比如:有員工以“疫情防控”為由拒絕服從單位安排被解雇﹔就地過年引發“就地加班”顧慮﹔疫情之下年終考核難達標﹔年終獎因疫情“縮水”,等等。本版推出系列報道,試圖探求這些新情況引發的勞動爭議新問題如何破解,敬請關注。

2021年12月1日,遼寧大連職工趙勇獲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萬余元。2021年1月大連疫情突發,他遵循當地非必要不離連規定,沒有按遼寧總公司的要求去沈陽參加集中培訓遭辭退。最終,法院判企業違法。

2021年5月30日,沈陽職工馬一鳴一家在端午節期間去遼寧營口市游玩。營口疫情暴發后,馬一鳴未按規定向企業報備並自行隔離遭辭退。法院判員工敗訴。

時至歲末,有關裁員、解雇的話題引發員工的高度關切。當前,一些因“疫”解雇引發的訴訟,企業和員工各有勝敗。這些勞動爭議中,有的因員工無視疫情防控要求所致,有的則系企業以疫情防控為幌子違法解雇而引起。

員工因疫情未參加集中培訓被辭

2020年12月31日,大連市新增2例確診病例。2021年1月5日,大連發通告“中高風險地區的人員不離連,低風險地區人員無必要不離連”。

2020年12月初,趙勇接到遼寧總公司發出關於2021年1月11日至1月13日在沈陽集中封閉培訓的通知。2021年1月3日、1月4日趙勇的核酸檢測為陰性,盡管趙勇所在城區為低風險區,但考慮到存在感染風險且疫情有潛伏期,他給負責培訓的同事發了請假微信“大連有疫情,我去不上了,請下假”。

同事表示,根據公司規定,3天內核酸檢測為陰性的不能無故缺席培訓。培訓結束后,公司在沒有和趙勇協商的情況下將其辭退,並支付了一個月的工資。趙勇訴至法院。

公司表示,趙勇工作單位及住址都不是高風險地區,且核酸檢測為陰性,無故不參加培訓屬於連續曠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理應辭退。

法院審理認為,趙勇出於社會責任考慮選擇不離開大連,並非個人原因且並沒有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不應被辭退。

董義斌在沈陽一家金融行業企業從事盡職調查工作。受大連疫情影響,他沒有按公司安排出差實地考察,而是採取視頻通話的方式,結果業務企業做假賬,造成公司損失100萬元。公司因此解雇董義斌,沒給補償金。董義斌覺得自己有責任,因此沒索要補償金。但他也感到委屈:自己不去當地是因不可抗力,而非個人原因。

員工奔喪被拒自行出省后被辭退、員工以減少聚集為由不參加團建遭辭退、員工延遲到異地報到遭辭退……現實中,部分公司給疫情防控不合理加碼,軟規定、硬操作﹔部分公司無視疫情防控要求,用工管理存在違法行為而不自知。

未主動報備行程被辭員工“不冤”

營口出現疫情后,沈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要求“遼寧省內外來(返)沈人員抵沈后第一時間主動向社區(村)、單位、酒店報備。”勞動合同法第26條和第39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馬一鳴沒主動向單位報備被解雇,法院認定“不冤”。

趙勇所在公司則覺得有點“冤”。1月7日,記者致電該公司工作人員了解到,公司敗訴后並沒有上訴的打算,但認為,“公司並沒有強制員工前往疫區,而且報銷核酸檢測費用,如果員工都不服從安排,公司如何正常運轉?”

對此,上海段和段(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宇平認為,根據勞動法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企業違反疫情相關規定在先,遼寧相關部門多次發出通知,要求減少人員聚集,盡量利用電話、微信、網絡視頻等方式溝通聯系和部署工作,而公司強制要求員工聚集的行為不符合規定。“這樣的情況還有企業要求員工在疫情防控期間參加團建、出差、去外地報到等等。”孟宇平說。

“疫情防控很重要,但也要顧及實際情況。”孟宇平向記者談起她接手的一起案例。沈陽一單親女職工袁媛7歲的兒子在家上網課,無人看顧,袁媛便自行居家辦公,單位三次通知返崗無果后將其解雇。袁媛起訴,結果敗訴。

法院審理認為,袁媛應向企業表明困難,協商解決,不應單方面決定居家辦公。孟宇平則認為,“於法說得通,於情說不過去,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應該考慮員工的難處,多一些體恤”。

疫情防控不應成為違法解雇的幌子

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孟宇平認為,用人單位解雇這樣的員工並不為過。

“這也提醒勞動者應嚴格遵守防疫要求。無視防疫要求我行我素,不僅給其他同事帶來感染病毒的風險,還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更是加大了整個社會疫情防控的難度。”孟宇平說,企業依法對無視疫情防控要求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合情合理。

同時,企業也不應以“疫情防控”為幌子違法解雇員工。“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乎員工的切身利益,也關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背景下,企業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影響巨大。正因為此,對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法律作出了嚴格的限制。”沈陽經常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官鄭虹認為,隻有員工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企業才可以單方面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

“企業要及時關注防疫政策變化,遇到不知如何處理的情況,可以尋求法律幫助,避免‘一刀切’寒了員工的心,也盡可能避免誤讀政策,無意違法。”鄭虹建議,“面對企業違反防疫要求的行為,員工也要主動協商。如果是企業打著疫情防控的幌子故意解除勞動合同,要保留証據,積極維權。”

(責編:王燕華、黃瑾)

全總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