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鐸思
2022年01月20日09:00 來源:《工人日報》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 通訊員馬安妮)企業與務工者簽訂勞務協議,協議到期后未簽勞動合同,企業認為雙方隻存在勞務關系,工人受傷不必賠償。日前,經過法院判定,職工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
2020年3月,汪某芳與新疆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務合同”,期限為6個月,主要從事砂石料生產線器械的制作和安裝工作。工作期間,該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妻子薄某和其子劉某通過微信轉賬給汪某芳支付工資。
2020年9月至10月期間,汪某芳前往新疆阿克蘇阿依庫勒鎮某砂石料有限公司工作,在工作中不慎受傷住院。醫療費由新疆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
之后,汪某芳向阿克蘇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確認汪某芳與新疆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汪某芳認為,自己是勞動者,公司也是合法用工單位,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工資格,在工作期間自己也接受公司管理。盡管之后合同到期,但自己依舊從事該公司安排的工作,雙方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
新疆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認為,一方面,汪某芳工資的結算方式為“計件收費”,其所取得的“報酬”是按照實際完成的工作量計算,不是其付出勞動技能的“報酬”﹔另一方面,汪某芳的工作時間是非定期、無規律,且其沒有繳納各項社保記錄、也無“工作証”“登記表”“報名表”等記錄,所簽合同也已到期。故而,雙方沒有勞動關系。
該案經過兩審,法院均判定汪某芳和該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法院指出,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核心是要把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人格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在本案中,新疆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汪某芳所簽訂的書面合同,從其內容和形式均能夠顯示該合同已實際具備勞動合同的性質。其次,從証人、微信轉賬記錄、考勤表等証據顯示,汪某芳受該公司安排,從事該公司業務范圍內的工作,並且獲得該公司的勞動報酬。汪某芳作為勞動者,與該公司之間存在人格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