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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称谓残存20年凸显法律意识缺失

孙方遒

2015年01月08日16:44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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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临时工”一词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暴力执法的是临时工,强制拆迁的是临时工,上班喝酒打牌的是临时工……每一次突发事件之后,官方往往宣布,事件是由“临时工”违法违规操作造成的,“临时工”常常成为最终被问责的责任人。最近的事例发生在上个月,据人民网2014年12月30日消息,27日晚,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哈勒景乡发生一起车辆侧翻事故,致车内6名学生4死2重伤。据悉,事故车辆为哈勒景乡政府公务车,事发当日,系一学生私自将公车开出。海晏县委宣传部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证实,哈勒景乡政府司机的孩子参与了此次事件。他还称,“司机是临时工,司机是政府公益性岗位职工,签订了合同……”该事件真相到底如何,警方正在调查之中,此事本文不拟探讨,本文只想着重谈谈“临时工”。

“临时工”一词,耳熟能详,长期存在于计划经济时代,在走向市场经济时代过程中,常常出自官员之口。其实,翻开法律条文稍稍一查,就会惊奇地发现,任何法律法规都找不到一条关于“临时工”的定义,“临时工”这种用工形态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1995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按照该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是临时工,不签订合同的就是非法用工。

一个早在20年前就应该消失的称谓,20年来却一直被一些官员反复使用,既反映了官员希望以“临时工”为“替罪羊”的侥幸心理,更反映了反复使用该称谓的官员法律意识的缺失。以哈勒景乡事件为例,那位宣传部官员头脑中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是模糊甚至是缺失的。一部法律从酝酿到讨论制定出台,离不开大批法律工作者和官员的参与,而法律的维护与实施,更难离开官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官员,宜应带头学法知法、带头尊法守法用法。如果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对相关法律条文都不清楚,如果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头脑中缺失法律意识,他们怎能正确的执行法律捍卫法律呢?

良法需善治,需要具有法律意识法律精神的人来执行治理。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推进的当下,补上法律意识这一课尤为重要,而彻底摈弃“临时工”称谓将是完成课时的具体体现。

(责编:闫妍、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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