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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与企业“加班文化”

乔杉

2015年04月09日09:11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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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一早,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面,当日凌晨1点他还发出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据其妻子闫女士讲,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一早又照常上班。闫女士认为,张斌猝死与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他为了这个项目把自己活活累死了”。(见4月7日《南方都市报》 )

据了解,张斌生前负责一个项目的软件开发,死前一天还跟母亲说“我太累了”。不仅是张斌的妻子认为,而且有张斌的同事证实,他们长期加班的情况的确存在,从这样的证人证言中不难得出结论,张斌是一个“过劳死”的悲剧。

“过劳死”是一个十分沉重的话题,一项涵盖北京、上海、广州、长沙和沈阳等7个城市的调查表明,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处于亚健康状态。这决不是“矫情”,现实中因为工作压力过大而倒下甚至离去的,并不在少数。笔者一个朋友,刚到不惑之年,工作十分认真,加班是经常事,初春的一个上午,这位朋友突然倒下,至今还在医院没有醒来,留下家人、亲友无尽的悲伤。

对于“过劳死”现象,舆论关注和呼吁了不少,为什么在身边还是大量存在?有调查表明:不少上班族都表示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加班是家常便饭。从表面看,有时是单位要求加班,有时是自己主动加班。其实很多主动加班,也是不正常的劳动关系的反映。许多用人单位崇尚“加班文化”,故意在单位制造紧张压力,不加班的很难得到上升机会,甚至连位置都保不住。于是也就出现了,加班压力大,不加班压力也大。

在这样的背景下,仅靠几声道德谴责和呼吁,很难改变“过劳死”现象。当下有必要把“过劳死”纳入制度的笼子。一方面,围绕劳动者权益,构建更明确的保护机制。对加班,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底线、设定上限,保证劳动者的基本休息权。另一方面,如果发生“过劳死”,要有完善的法律救济。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关于“过劳死”的规定,工伤认定也没有“过劳死”的一席之地。因此,迫切需要在法律上对“过劳死”给出界定,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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