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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劳动关系也关进制度的笼子

陈玉栖

2015年04月10日13:07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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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我国已进入劳动关系矛盾凸显期和多发期。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因为产业结构的调整、机器换人的普及,很多职工面临转岗和失业的威胁。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一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出口型企业经营困难,企业关停并转、业主负债逃逸、职工失业欠薪等现象频发,给职工权益造成了损害,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劳动者受教育程度提高,维权意识增强,这也是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停工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劳动关系矛盾的多发性存在从珠三角向长三角扩展,从沿海城市向内陆城市扩展的趋势。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矛盾是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演变的,是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此时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通过充分利用法治观念建章立制,大有把将劳动关系也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之意,这与反腐中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有异曲同工之妙。

目前,劳动关系领域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等,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但是,强资本弱劳动、同工不同酬等现象依然存在。举个例子,2012年,一项针对南京市291家劳务派遣企业和737家劳务用工单位、15万多劳务派遣工人的调查显示,尽管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9.2%,但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工的平均工资相差近1200元。且对劳动合同工来说,由于维权知识和手段有限,维权过程也比较复杂,面对合同里不合理的条款往往只能无奈接受,发生劳动纠纷后往往也是不了了之。

新出台的《意见》提出,将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并且,要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些措施的提出,是法治中国理念在劳动关系领域的体现,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

而真正要想将劳动关系也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需要政府、资方、劳方和工会组织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政府要不断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关系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并将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政府考核指标。其次,资方要在追逐利润的同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工,充分考虑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再次,作为职工,在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的同时,要增强维权意识,通过工会等组织依法主动表达合理诉求,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良性循环。此外,工会组织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等方面积极探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润滑剂。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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