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有“标准” 用人单位别“任性”
2015年04月14日10:14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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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职工戴某进入江苏镇江某电子公司当一名一线操作工,月工资2000元,另有奖金。2013年8月,戴某与朋友聚会时不慎摔伤,用了两个月时间治疗和康复。让戴某郁闷的是,自己休病假期间,公司每个月发的病假工资只有600元,公司解释发放依据是“公司规定”,而当时镇江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与公司沟通无果后,戴某通过微博联系镇江市总工会,询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确定职工的病假工资?对此,市总工会给予了解答。(赵春青/图)
法律贴士
对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存有不少错误认识。如有的单位认为,劳动者生病期间,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因此单位完全可以不支付任何报酬。有的单位认为,病假工资发多少,单位说了算,等等。
如何计算病假工资,纵观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3种模式:
模式一: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为代表。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病假工资基数×计算系数×病假日。
模式二:根据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深圳市。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期间工资。
模式三: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支付。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以北京、江苏为代表。
3种模式各有千秋,但有一个方面是相同的,那就是,都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其依据来源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特别提醒
本案还涉及病假制度的制定问题。病假制度,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员工这3个法律要件。
本案中,镇江市总工会第一时间与戴某所在公司取得联系。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市总约请公司人力资源部,提醒他们,公司可以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病假制度,但必须依法制定。一是相关内容必须合法,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样公司每月发放600元的病假工资明显不合适;二是病假制度需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公司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及时告知每个员工;三是公司应制定关爱生病职工的制度。对此,公司表示愿意重新修订病假制度,并依法补足戴某病假工资差额部分。戴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特约通讯员刘业林)
(责编:闫妍、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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