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总发布今年第2号维权预警信息——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法定权利不是福利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存,当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2015年04月15日09:35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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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4日),针对近日社会上流行的观点——“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职工福利,若无特别约定,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自行决定缴或者不缴——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新浪官方微博发布今年第2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不是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
2013年3月,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015年3月,周某离职后向公司提出补缴公积金的要求。公司告诉她,公积金仅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单位可以给员工缴,也可不缴。于是,周某找到镇江市总求助,在市总支持下,周某向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镇江市总官方微博指出,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这个概念不能模糊。
针对有用人单位认为“五险”是法定的、“一金”是自愿的错误认识,镇江市总提醒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五险”一样,都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为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是单位强制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营困难、效益不好,不能作为不给职工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
在维权途径上,镇江市总提醒,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但与其他劳动争议维权有所不同。国家将住房公积金的处罚职能授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唯一单位。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就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镇江市总还特别提醒,在提起公积金的维权投诉时,劳动者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明工资收入的工资条、银行工资卡等。
前述案例中,后来周某所在公司依法为周某补缴了此前的住房公积金。记者王伟 通讯员唐广 刘业林)
(责编:闫妍、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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