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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真的过度了吗?

春水

2015年04月29日15:57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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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话题引起了网络热议,有人提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过度,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雇佣灵活性,工人可以炒雇主,雇主无权炒工人;从2007到2012年农民工年均工资增长12.7%,超过了劳动生产率,弊端比较大;我国不能像欧美国家,员工以区域或者行业为单位进行联合,与雇主强势地谈判,要让企业和员工个体决定,增加就业的灵活性。反对者认为,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的经济增长长期建立在工人低工资和权益无法保障的基础上,在当前劳动关系矛盾凸显,工人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的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的背景下,增加劳动者的收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才是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职工权益保护不是过度了,而是远远不够。“强资本弱劳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客观存在的问题,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不像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单个工人相对于资方在力量对比上明显处于劣势,依靠个人的力量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没有有效的劳资利益平衡机制,必然导致在初次分配中资本与劳工的利益分配比例不合理,最终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强者更强,弱者更弱,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强资本弱劳工”的情况更加明显,靠市场自发调节,由劳动力供求状况决定劳动力价格明显对职工不利。自由学者刘植荣在2010年撰写的《世界工资研究报告》中提到,中国2009年的人均GDP世界排名第99位,可最低工资却排在第158位;世界多数国家的工资占企业成本的50%,中国还不到10%。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在《劳动收入占比为何持续下降》一文中提到,依据收入法计算:1993—2007年,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1.68%增至14.81%,增幅为3.13个百分点,企业的资本收益由38.83%增至45.45%,增加6.62个百分点;而居民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由49.49%降低至39.74%,降幅9.75个百分点。在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对我国当前的劳动关系现状的分析是,“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由以上数据和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不是保护过度了,而是还远远不够,并且急待进一步加强。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保护劳动者权益,强调不断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党的十八大就提出“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今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是继1979年后时隔36年再次最高规格对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习近平总书记在表彰大会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全心全意为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谋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神圣职责,也是发挥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主力军作用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要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行政等各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特别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普通劳动者根本利益。”“党和国家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要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在全国唱响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时候,有的人提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超越国情,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过度,反对工人联合起来进行集体协商,主张劳资个体自由博弈,这种提法显得是那么不合时宜,既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一以贯之的要求,又是对我国法律法规已经做出的明确规定的熟视无睹。

事实上,劳动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不断提高劳动者工资待遇的重要途径。我国早已从国家层面对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作出了制度安排。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全面确立和规范了劳动合同制度。完善集体协商制度也已纳入国家工作大局并提上国家重要议事日程。集体协商制度不仅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出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而且也是党中央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从2006年以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中央重要文件都对开展集体协商提出明确要求。这些文件中对集体协商的要求从“全面实行集体协商制度”到“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再到“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断深化提高。中央近期下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也明确将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之所以目前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还不尽如人意,还存在种种问题,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太超前了,也不是因为集体协商过程中劳方的力量太强大了,恰恰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还没全面得到执行,法律的规定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因为集体协商中劳方的力量还不够强大,还不能够有效地与资方进行博弈,切实争取自身利益。因此,在当前的情况下,我国应该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这两项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在当前企业工会独立性不强,非公中小企业众多但工会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对提高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劳方协商谈判能力,提高集体协商针对性和有效性非常重要。行业集体协商应该是深化集体协商,推动集体协商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实现突破性进展的必然选择,应该进一步加强,而不是限制或取消。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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