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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积金政策首次明确惠及农民工

企业不缴、欠缴、少缴将被拉入信用“黑名单”

2015年05月27日08:51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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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打工在城里买房可能不现实,但如果租房时能享受到相应的政策,也可以圆我的住房梦。”47岁的农民工刘富在成都务工8年,如今他的这一愿望正逐步变成现实。近日,四川省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享受公积金在租房、买房时的优惠政策。

刘富的老家在四川资阳市乐至县,在成都务工期间多次调换工作,最终稳定在一家环卫公司开三轮车收垃圾。当听说农民工也可享受公积金待遇后,他有些“惊讶”:“如果公积金政策真的落实下来,我打算在城里租一间相对环境好点的房子!”为了节约生活成本,多年来刘富一直租住在成都郊区的农民房里,冬冷夏闷不说,每天上下班的车程就要近2个小时。

据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强制缴存的范围包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在职职工等8类。但是,“在职职工”是否包含农民工群体,并没有明确。

而四川出台的《意见》,除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缴纳范围外,首次明确惠及进城务工人员。

“将通过清理规范缴存、使用政策,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身份限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形成依法缴存、有效使用的政策体系,为城镇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意见》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根据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为了保障公积金政策在企业中的落实,四川同时出台了监督机制,其中硬性规定“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市(州)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手段,建立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记者高柱 李娜)

(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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