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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专项行动,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山西建筑业职工3年内全部参保

项目开工前企业须缴齐保费,不参保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2015年06月10日09:37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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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求,从2015年开始,在该省范围内开展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3年专项行动,到2017年底,该省将基本实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

按该实施方案要求,2015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基本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含新建、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建筑业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该实施方案指出,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其工伤保险覆盖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施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该实施方案强调,建设单位要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将参保费一次性拨付工程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一次性代缴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否则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该实施方案要求,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关系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变动时,总承包单位应在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名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新增人员发生工伤的,总承包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5日内,报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该实施方案特别提出,要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的需求,跟踪工伤待遇的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的落实情况。(通讯员李彦斌 记者刘建林)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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